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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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及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開庭審理的首起案件,也成為知識產權界一個里程碑的事件。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全媒體直播的一場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引起了超百萬網名的圍觀,成為知識產權界一個里程碑的事件。那麼,是什麼案件有那麼大轟動呢?又有哪些耀眼的亮點呢?
一、基本案情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以下簡稱瓦萊奧公司)系第ZL200610160549.2號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中國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瓦萊奧公司於2016年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可公司)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陳少強製造、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其專利權保護範圍,請求判令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製止侵權的合理開支暫計600萬元。後瓦萊奧公司申請法院做出部分判決,認定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構成侵權,並判令其停止侵權。
此外,瓦萊奧公司還提出了臨時行為保全(又稱臨時禁令)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少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決,認定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構成侵權並判令其停止侵權,亦因此未對臨時禁令申請作出處理。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判決,改判駁回瓦萊奧公司關於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二、一個小小的雨刮器專利為何如此轟動呢?
1、專利權利人是為法國公司,案件具有引人注目的涉外背景
該案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專利權利人)為法國瓦萊奧公司,上訴人均為國內公司或個人。在中美貿易摩擦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詬病較多,國家領導人在多個場合高調表態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要讓侵權者無處可遁。兩會剛結束,也處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該案能否公正判決,將直接會影響外界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評價。
2、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第一槌如何敲?
該案號稱是知識產權庭第一槌,也是因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業界認為這有利於激勵和保護科技創新,有利於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有利於統一和規範裁判尺度。該案由於是《決定》生效後第一個由最高院知識產權庭審理的專利上訴案件,因此被業界成為第一槌。
3、超豪華陣容合議組
此次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由四個法學博士,一個理學碩士組成了五人合議組,其中合議組長是由兼任最高法副院長的知識產權庭庭長羅東川領銜,足見最高法對此案的高度重視。
4、小小雨刮器追償標的600萬
涉案專利產品是司空見慣的無骨汽車雨刮器的改進,單個產品價值不高,但是權利人在一審中要求賠付600萬可謂胃口不小。
三、有那些閃眼的亮點?
1、審判中採用最前沿高科技手段
看庭審直播的人都注意到,權利人在演示其產品結構時戴了一個特殊的眼鏡,他在演示產品時在大屏幕上可以同步看到實物演示。這就是現實增強技術(AR),有助於現場所有人觀察產品組裝和結構細節。這是首次在法院庭審中採用此項新技術。作為與技術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採用最新技術手段,也讓人耳目一新。
2、快速高效,當庭判決
該案於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2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最高院立案後不到一個月就開庭。早上九點開庭,十點五十休庭十五分鐘後當庭宣判,十一點二十網絡上就公佈了最後的判決書。這是專利老兵從業三十年來第一次見到知識產權案件當庭宣判,不得不為最高法院的效率點贊。
3、責令侵權先行部分判決
在一審中,權利人訴訟請求本來是要求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600萬,但由於賠償計算和確定週期較長,所以為了盡快停止侵權,早早實現對專利的保護,因此法院依法先行部分審理,判決立即停止侵權,這有助於實現專利權快速保護。
4、多個具有技術背景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
專利案件由於涉及各個領域技術,傳統以文科背景的法官審理不利於提高審判效率和裁判水平。這次審理中訴訟參與人不僅有技術調查官出現,還有當事人申請了輔助專家證人出庭對技術問題作出說明。這些與案件有關技術領域專業人士參與知識產權案件,是國際慣例,我國目前也已經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大量採用,有助於審判人員正確理解技術方案,作出公平合法的判決。
四、小小遺憾
最高法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筆者對一審判決結果持贊成意見,但是仔細閱讀一審判決書則發現諸多問題,有些問題甚至是外行術語,說明知識產權審判人員業務素質還有待提高。
一審判決書第7-8頁中有“本案中,原告和三被告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6-10的技術特徵相同,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這裡的爭議問題其實就是被訴產品結構是否落入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這屬於明顯的自相矛盾。首先,從權利要求類型看,權利要求2、3、6-9為刮水器連接器的從屬權利要求,至少都引用了權利要求1的結構特徵,從邏輯上,如果與從屬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相同,則必然會與被引用的權利要求1結構特徵相同,則不會存在爭議問題。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了主題名稱,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所有特徵合併作為保護範圍即專利技術特徵,不能把某一特定技術特徵(技術點)叫做某一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顯然,一審判決書這裡所指技術特徵應該是權利要求2、3、6-9中刮水器連接器附加技術特徵,屬於明顯對權利要求保護技術特徵理解概念錯誤。
同樣問題還出現在隨後(第8頁)對權利要求1特徵分析上,在(一)-(三)中,將權利要求中某一特定技術特徵稱為保護範圍,這也是沒有全面把握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含義,這裡只能用權利要求中某一特徵是否與被控產品某一結構特徵是否相同或近似(包括等同替換)來分析並定義,所謂保護範圍是所有技術特徵的集合而非某一特定技術特徵,這樣碎片化理解權利要容易造成誤判,因為權利要求還應當包括這些特徵(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連接關係等。
因此,在專利侵權判定中,要全面把握權利要求中所有技術特徵。以機械產品為例,保護範圍不僅包括部件結構,還應當包括部件之間連接關係,工作關係,如果碎片化分解權利要求後與拆解後產品特徵比對,很容易忽略部件之間連接關係、位置關係、工作關係等,容易造成權利要求擴大化。這是文科背景的審判人員最容易發生的情況,需要注意避免。
資料來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