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法】販賣含有侵權APP的機上盒可以處罰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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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法】販賣含有侵權APP的機上盒可以處罰

【著作權法修法】販賣含有侵權APP的機上盒可以處罰

2019-05-30

         據自由時報於今(2019)417日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的專欄指出,根據新聞報導,立法院於20190416日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了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2個條文,將機上盒及APP納入處罰對象,最重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修了什麼?

根據立法院的文書資料,本次著作權法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 新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情形之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而受有利益者:

(一)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二、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將同條第1項第8款納入其中: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三、修正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將違反同法第87條第2項的行為納入處罰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解決「機上盒」無法可管問題

  根據智財局電子郵件1071204號函之內容來看,針對裝有讓使用者使用侵害著作財產權軟體收看盜版影片的「機上盒」究竟如何處罰的問題,除非能證明侵權內容是由出售機上盒的賣家、或APP程式開發者提供;或者業者明知自己賣的機上盒或APP程式連結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共犯或幫助犯時,才有機會對含有違法內容的機上盒業者進行處罰。

  由於這樣的問題,本次修法將提供侵權內容的機上盒、及提供侵權內容連結匯集功能的程式納入處罰,並明確規定處罰對象如下:

1、提供侵權內容匯集功能的程式(下稱「侵權程式」)。

2、製造、輸入、販賣內含有侵權程式的設備,也就是前面說到含有侵權程式的機上盒。

3、雖然機上盒內沒有提供侵權程式,但是有透過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等方式,來讓使用者在機上盒上使用侵權程式。

  由此可見,本次的修法解決了過去無法處罰販售內含有侵權程式的機上盒、或者雖不含侵權程式但有指導消費者如何使用的業者的問題。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如果使用侵權機上盒下載侵權影片觀看的話,也是會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的侵害!為了避免誤觸法網,請大家支持正版,才能促進創作者創作出更加優質的內容喔!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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