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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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2019-08-05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7月31日核定自1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二)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五)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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