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關於“制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答覆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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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關於“制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答覆

國知局:關於“制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答覆

2019-08-22

        7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了對“關於製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建議”的答复。答復中提到: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在工作實踐中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積極採取措施。針對大量申請明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者大量搶注公共資源的惡意註冊行為,一律予以駁回;針對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商標註冊申請,在商標審查環節予以駁回,在異議和評審階段,不予核准註冊或予以無效宣告;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從嚴把握“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對於沒有實際使用、僅有像徵性使用的,堅決予以撤銷。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4133號建議答复的函


李莉代表:

  
  經研究,對您提出的關於製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建議,現答復如下:

  您在建議中全面分析了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表現和危害,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今年4月通過的《商標法修正案》中已體現您的部分建議,在後續商標法新的全面修改中,我們將充分考慮您的其他建議。我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搶注問題,近年來不斷採取各種措施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進行規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關於製止惡意註冊商標行為和建立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處罰機制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6條對惡意註冊行為的規制條款,內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增加第六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於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上述修改內容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修正案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局也在工作實踐中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積極採取措施。針對大量申請明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或者大量搶注公共資源的惡意註冊行為,一律予以駁回;針對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商標註冊申請,在商標審查環節予以駁回,在異議和評審階段,不予核准註冊或予以無效宣告;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從嚴把握“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對於沒有實際使用、僅有像徵性使用的,堅決予以撤銷。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起到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作用。

  另外,為加強政策引導,有效解決商標惡意搶注問題,我局起草《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對外徵求意見。本次《商標法》修改後,將根據相關法律修改內容及各方意見反饋,進一步完善《規定》相關內容,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關於代表提及的對商標註冊後待價而沽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我局將會在今後工作中認真研究措施實施的可行性。

  
二、關於限製商標申請主體資格和要求提供實際使用證明

  對於您提出的對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要求申請主體需具備申請商標所使用商品相關的生產資質,要求擁有註冊商標的市場主體每間隔3年提供一次實際使用證明等建議,我局認為:  

  首先,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促進創新創業創造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局一直致力服務於創新主體需求,採取多種舉措為申請人商標註冊提供便利。對申請註冊商標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既無現行法律規定,也會加重申請人負擔,不利於優化製度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

  其次,我國雖然加入了主要的商標領域公約和條約,但對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4年簽署的《商標法條約》以及在此基礎上修改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我國目前只是簽署國,且正在研究加入相關條約的可行性。而上述條約中均規定了任何締約方不得在申請待批的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商業登記簿的證明;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正在從事的與申請中所列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活動的說明及相關證據。如果要求申請人在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時提交相關生產資質證明文件,就會與我國正積極研究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要求不一致。

  第三,我國《商標法》目前雖未明確要求商標註冊人每間隔3年提供一次實際使用證明,但已經在法律中規定了類似措施。《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俗稱為“撤三”制度。該項製度的設立在於督促商標註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閒置商標、遏制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同時,我國雖然實行申請在先的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原則,但是仍然強調商標的使用義務。本次《商標法》修改也將增強註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作為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上述規定在未改變註冊制的同時強化了對商標的使用要求。下一步,我局也會加緊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標法突出商標使用目的的價值導向更加明確,使商標註冊申請更加健康。對於代表提出的建議,我局也會在今後的商標法全面修改中,加強調研和評估,以期通過對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更好地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衷心感謝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關注,希望繼續關心和支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建議。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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