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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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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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

商標申請人之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

2019-08-15

為回應「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台北場之外界意見,將配合專利實務,自108年8月16日起,商標申請人為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者,其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將依職權予以刪除。
(一)參考公司法第370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之規定,商標申請人為外國公司及大陸地區公司者,其中文名稱應於名稱前標明國籍加「商」字。但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不需加上「.」,將依職權予以刪除;外文公司名稱中有「.」等其他符號,如翻譯為中文公司名稱有區隔文義的必要時,得以全形空格取代,例如:「日商.斗羅奇亞.奧臘希塔股份有限公司」,將統一修正為:「日商斗羅奇亞 奧臘希塔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局訂有「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國籍標註表」置於本局網頁(首頁 > 商標 > 商標審查相關資訊 >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國籍標註表,提供各界參考。
(三)目前審查中案件,本局將逕依職權更正。108年8月16日以前核准審定之案件,外國公司及大陸地區公司的中文名稱將依其審定當時之內容公告。但於註冊公告前,認有統一刪除「.」等其他符號之必要者,得註明申請案號來函辦理更正,無庸繳納規費。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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