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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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效的歐盟商標法要求成員國採用更加統一的商標制度,以實施《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為此,芬蘭知識產權局以及法國知識產權局對商標法做出重要調整。
芬蘭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9年5月1日生效,涉及商標註冊的幾大領域。和其他歐盟成員國一樣,芬蘭廢除了商標圖形展示的有關條款。申請人現可以其他方式展示商標,如採用聲音、多媒體、顏色、形狀和動態方式。此外,2019年5月1日後提交的黑白顏色標誌的註冊僅限於黑白色本身,同樣的商標將不能使用其他顏色形式。新法案生效之前註冊的商標仍囊括所有顏色形式,包括黑白色。
芬蘭允許以英文提交申請,但值得注意的是程序中使用的語言仍為芬蘭語或瑞典語。另外,芬蘭知識產權局將不再接收紙質或通過郵件提交的申請,僅接收在線申請。在線服務也適用於商標續展,權利人應主動提出續展申請,而不能再像之前那樣簡單繳納一筆續展費。
在提交續展請求時,2014年1月1日之前申請的商標應對商品或服務作出具體說明。如不提交說明將導致商標保護的範圍受限。
另外,基於在先註冊商標的異議程序也有所調整。例如,申請人可要求異議方提交在先商標的正式使用證據。另外,商標的10年有效期將從申請日而非此前的註冊日起算。
法國2019年5月22日第2019-486號法納入了與商標申請與保護有關的程序性規定。此前,所有無效和撤銷程序必須由民事法院受理。新法允許知識產權所有人直接向法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相關請求。此種方式在時間和成本上更具優勢,例如,商標事務的受理約為6個月。實用新型的有效期從自申請日起算的6年延伸至10年,申請人還可將實用新型申請轉化為專利申請。為充分實施新法,法國政府還將在未來幾個月內採納新的法令。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