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被無效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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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被無效

因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被無效

2019-09-11

        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2017年1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嬰兒尿布、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現實且普遍的現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於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影視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於製止利用商標註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資料來源:IPRDaily


據IPRDaily於今(2019)年8月5日的報導指出,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2017年1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嬰兒尿布、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現實且普遍的現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於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影視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於製止利用商標註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資料來源:IPRDaily據IPRDaily於今(2019)年8月5日的報導指出,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2017年1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嬰兒尿布、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現實且普遍的現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於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影視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於製止利用商標註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資料來源:IPRDaily據IPRDaily於今(2019)年8月5日的報導指出,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 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於2015年11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2017年1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嬰兒尿布、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現實且普遍的現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於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影視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於製止利用商標註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資料來源:IPRDaily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是“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的出品方,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及電影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播放,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哈利•波特”作為上述“哈利•波特”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也因此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請人創造性勞動的結晶,也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由此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應為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而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與申請人的上述知名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哈利•波特”完全相同,考慮到實踐中,利用影視作品名稱、重要成員名稱等進行商業衍生商品或服務開發已經成為現實且普遍的現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營養補充劑、嬰兒食品、嬰兒尿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申請人賴以知名的系列影視作品“哈利•波特”相關或者已經獲得了其授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占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係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而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另,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哈利•波特”名稱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人用藥”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據此,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衝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申請人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或服務結合,投入商業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該權利並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將其認定為“在先權益”。當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作品、人物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影視作品相關公眾將其對於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信任感和消費需求,使權利人藉此獲得影視出版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商業機會時,則該影視作品主角名稱可以構成“在先權益”。
 
  商品化權益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考慮到“哈利•波特”作為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所積累的市場知名度和商業信譽等是申請人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為其應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有利於製止利用商標註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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