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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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於今(2020)年2月15日的報導指出,北市知名麻辣火鍋店「鼎旺」林姓創始人的曹姓外甥,2015年3月間以「鼎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林女的陳姓女兒得知後,主張較於他人先使用而提起異議。智慧局審定撤銷註冊,曹男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他是搶註,判敗訴確定。
林姓創始人於1992年間在台北市四維路創立「鼎旺麻辣火鍋」,後來因店面太小,搬到大安路251號,接著在附近開2店。林女的姊姊原在「鼎旺」服務,另成立「老鼎旺」,同樣賣麻辣火鍋。
2015年3月23日,曹姓男子以「鼎旺」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智慧局核准後,陳姓女子認為母親的老店早已用「鼎旺」許多年,竟被搶註,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為部分商標違法,審定撤銷。
曹男不服提行政爭訟,陳女則為參加人。曹男主張,小阿姨在1992年開設麻辣鍋小吃店,母親在1996年出資150萬元,雙方協議合夥共同經營「鼎旺麻辣鴛鴦火鍋」,但小阿姨於2015年3月間否認合夥,雙方有訴訟,事後成立和解。
他說,由和解書內容及媒體報導,都可證明合夥關係存在,既然母親與小阿姨合夥經營,並以「鼎旺」招牌作為對外營業表徵,當然屬於合夥財產而應由雙方共有,沒搶註、仿襲。
智慧局辯稱,在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陳女及母親已先使用於火鍋店,且服務領域高度類似。曹男曾參在鼎旺麻辣鍋工作,之後開設老鼎旺川味鍋物店,可以認定因業務往來、同業競爭關係,申請日前即知異議商標存在。
法院指出,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先使用而未註冊的商標,原則上不予保護,但為避免剽竊他人創用商標而搶註、防止不公平競爭,例外保護先使用商標,以調和制度缺失,賦予「先使用者」遭他人搶註時權利救濟機會。
法院認為,曹男註冊的商標與陳女母親老店的商標,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來看完全相同,構成相同商標,且兩者都使用於麻辣火鍋等餐飲服務。
曹男曾在鼎旺麻辣鍋工作,他因業務往來關係,在申請日前即已知悉異議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事而不得註冊,智慧局處分撤銷,於法並無不合。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