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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EPO)駁回兩件以AI為唯一發明人的專利申請。「DABUS」係發明一種食品容器和一個用於搜索和救援設備的AI應用程式,這兩件專利申請以「DABUS」為發明人,申請人主張其為該AI擁有者,自為發明人的權利繼受人,因此可以申請專利。
EPO在2019年11月25日舉行非公開聽證,聽取申請人的論點後,駁回EP18275163及EP18275174兩件專利申請案,理由是前述兩件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未能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的規定(第81條,施行細則第19(1)條),即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機器。
EPO指出,發明人一詞所指稱的是自然人,似乎是國際適用的標準,並且許多國家的法院已據此作出判決。此外,指定發明人具有強制性,因為會帶來一系列法律效果,特別是要確保指定發明人是合法的發明人,且可從賦予之權利中受益。發明人須擁有法律人格才能行使這些權利,AI或機器是無法享有的。再者,給機器取一個名字,亦無法符合上述EPC相關規定。
針對該兩項駁回決定,申請人可以在兩個月內向EPO的獨立司法機構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提出上訴。
相關連結:
EPO駁回AI發明人(DABUS)的專利申請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9/20191220.html
EPO駁回AI發明人(DABUS)兩項專利申請的理由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20/20200128.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