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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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範圍內蔓延,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請人在向外提交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延誤辦理某些手續的期限。本文就申請人關注的期限延誤相關問題,分為上下兩篇,分別介紹《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PCT細則)中,關於期限延誤寬恕的相關條款和國際局的舉措,以及中、歐、韓、日、美五局在此次疫情中採取的臨時政策和救濟性舉措,供廣大申請人在疫情期間辦理向外申請相關手續時參考。
國際申請適用的救濟條款
(一)PCT細則第82之四適用於在國際階段申請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期限延誤
PCT細則82之四規定了申請人在其居住地、營業地或者逗留地發生的戰爭、革命、內亂、罷工、自然災害、電子通信服務普遍不可用或者其他類似原因情況下造成的期限延誤寬恕。如果申請人由於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延誤期限,可以使用此條款請求期限延誤的寬恕。
基於此次疫情在全球造成的影響,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已將此次疫情涵蓋於PCT細則82之四所述的不可抗力中。在使用該條款時,申請人應在儘快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在期限屆滿日起6個月內,向受理局、國際單位或國際局提交導致期限延誤的證據。受理局、國際單位或國際局將根據具體情形判定期限的延誤是否可以根據此條款被寬恕。
但應注意,此條款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和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例如,申請人延誤了優先權之日起12個月期限,則不能根據細則82之四恢復優先權期限,應根據細則26之二。3和49之三。2辦理優先權恢復手續。
同時應注意,如果一件國際專利申請已經被宣佈視為撤回,不能應用此條款作為恢復申請的補救措施。在PCT的現有法律規定中,尚沒有條款可以被用於恢復已被視為撤回的國際申請。
(二)PCT細則80.5(i)適用於辦理業務的國家局或政府間組織無法正常運轉而造成的期限延誤
PCT細則80.5(i)規定,如果某個國家局或者政府間組織由於不能正常進行業務運轉而無法向公眾開放,則所有於該日屆滿的任何期限(包括優先權屆滿期限和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都應順延至該局正常開放業務運轉之日。申請人若需要辦理PCT進入國家階段業務,應隨時關注各智慧財產權局官方發佈的開放資訊。
(三)PCT細則26之二。3和49之三。2適用于由於申請人無法正常開展業務而造成優先權期限超期
PCT細則26之二。3和49之三。2規定,如果國際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日之後,且在自該優先權期限屆滿日起的2個月期限內,申請人可以要求受理局以“非故意的”或者“適當注意”的標準恢復優先權,不同受理局採用的恢復標準不一樣。此次疫情期間,在國際階段,中國受理局允許申請人根據“適當注意”的標準恢復優先權,並且不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此外,當關於恢復優先權的規定與某指定局的本國法不符時,這些規定將不適用於該指定局。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例,當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指定局時,根據中國專利法,對國際階段恢復的優先權不予認可。因此,申請人在使用該條款前,應及時登錄WIPO網站(www.wipo.int/pct/zh/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查詢並參閱申請人指南,以獲取各個國家在應用該條款時的規定。
(四)PCT細則49.6適用于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的進入國家階段期限的延誤
PCT細則49.6規定,當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進入某個指定局國家階段手續,可以根據此條款向該指定局提交恢復關於該國際申請權利的請求。申請人應當根據該國法律的規定,提交恢復權利的請求、原因聲明或其他證據,並繳納相應費用。是否可以恢復權利,將由各個指定局根據自己的本國法律獨立作出決定。
國際局採取的措施
面對此次疫情,國際局目前仍保持PCT體系的運轉,並仍可作為受理局接收PCT國際申請。但是由於疫情對全球郵政系統的影響,國際局暫時停止以紙件方式向申請人郵寄PCT檔和通知書,僅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因此,若申請人還未向國際局提供電子郵寄地址,需要立即通過以下方式聯繫國際局:
1.向受理局提交補充電子郵寄地址的信函,由受理局轉交至國際局;
2.如果申請人擁有許可權,可以直接通過ePCT向國際局提交;
3.向國際局郵箱pct.eservices@wipo.int或pct.infoline@wipo.int發送電子郵件;
此外,作為受理局的國際局在應用PCT細則82之四條款時,將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證據。由於此條款無法被用來恢復已被視為撤回的國際申請。因此,作為受理局的國際局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暫緩發出PCT/RO/117等可能導致申請人權利喪失的表格。
前文主要介紹了《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PCT細則)中關於期限延誤寬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採取的措施。在此次疫情期間,為應對疫情造成的期限延誤等情況,各指定局也紛紛出臺了各種臨時政策和救濟措施,其中,中歐韓日美五局的政策尤為值得我國申請人關注,下文將作簡要介紹。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為切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國家申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1月28日發佈第350號公告,明確因受疫情影響延誤期限的救濟程式,該公告適用於所有受疫情影響的國家和地區的申請人。受疫情影響的申請人可按照第350號公告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2月3日和2020年2月21日分別發佈了《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和《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相關期限事項的補充說明》,明確除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條(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六十八條(侵權訴訟期限)規定的期限外,專利申請人因延誤相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按規定請求恢復權利。在辦理恢復權利手續的過程中,在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回應期間,因疫情原因延誤相關期限並導致其權利喪失,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和繳納費用。
對於國際專利申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以維護申請人利益為原則,充分考慮到疫情帶來的影響,採取了一些臨時性舉措,如適當調整審批流程、暫緩發出對申請權不利的通知決定等,並在繳納國際申請費、辦理優先權恢復等程式中,合理適用前文介紹的PCT細則救濟性條款,及時對申請人給予救濟,最大程度維護申請人的利益。
歐洲專利局
歐洲專利局於2020年3月15日發佈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期限延期通知,主要涉及疫情嚴重地區申請人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以及《專利合作條約》(PCT)所提交申請的案件。其中,根據EPC細則第134條第(2)款和第150條第(2)款和PCT細則82之四。1款的規定,自通知發佈當日及之後過期的期限,其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在2020年4月17日到期後,歐洲專利局再次發佈通知,將期限再次延長至2020年5月4日。如果疫情持續至上述日期後仍未結束,則將發佈另一條通知從而進一步延長上述期限。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最新更新中,已將期限延長至2020年6月2日。
同樣,該通知適用於所有疫情嚴重地區的專利申請人,任何遭受干擾影響的申請人、訴訟當事人或其代表均可適用。歐洲專利局曾在2020年3月17日列出疫情嚴重地區名單,但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受疫情影響的區域定義可能會發生變化,申請人可訪問EPO網站查看更新。
如果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在期限屆滿日前10天內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郵寄或傳送而導致期限延誤,最遲在不可抗拒事由結束後的5天內完成郵寄或傳送,那麼延期收到的檔應視為已經按期收到。
任何相關人員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未能遵守PCT國際申請的期限是由於在其居住地、營業地或者逗留地發生疫情造成的,並且在不遲於有關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儘快辦理了相關手續,則期限的延誤可予以寬恕。該規定適用於在國際階段待審的國際申請,但不適用於優先權期限。
韓國特許廳
韓國特許廳分別於2020年3月24日和2020年3月30日發佈對受新冠肺炎影響的專利申請人的救濟性措施,以及延長指定期限的通知(韓國特許廳2020-76號官方通知)。
2020年3月24日發佈的對受新冠肺炎影響的申請人的救濟性措施通知中指出,任何在韓國特許廳申請專利的申請人,無論國籍,凡因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而導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材料或繳納費用的均可享受救濟。韓國特許廳將給予期限的延長。申請人需提交救濟申請或聲明,並提交證明材料。其中,申請人僅需在聲明中簡單表明造成錯過法定期限的原因與新冠肺炎相關。
另外,2020年3月30日發佈的延長指定期限的通知(韓國特許廳2020-76號官方通知)中說明,對於指定期限到期日在2020年3月31日到2020年4月29日的專利申請,其期限到期日將被自動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中涉及期限的延長不包括法定期限以及當事方之間可能發生爭議的期限。具體可延長的期限,申請人可在韓國特許廳官方網站查看。
2020年4月28日韓國特許廳再次發佈2020-98號官方通知,將到期日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之間的指定期限延長到2020年5月31日。
日本特許廳
日本特許廳於2020年4月6日更新了《關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程式的處理》的通知。通知中分別列出了適用於未能在指定期限和法定期限辦理程式的救濟措施。使用救濟措施時,申請人需要提供未能按期辦理程式的原因說明文件,由日本特許廳進行認定。日本特許廳針對不同的辦理程式,詳細規定了不同的寬恕期限。
另外,2020年4月30日,日本特許廳在其官網上發佈了受疫情影響延誤指定期限和法定期限的進一步救濟性舉措,並給出說明示例。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未能在此篇文章中一一列舉。有相關需求的讀者參見日本特許廳官方發佈的資訊(https://www.jpo.go.jp/e/news/koho/covid19.html)。
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商標局分別於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3月31日發佈關於受疫情影響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救濟措施。
2020年3月16日發佈的救濟措施中指出,對於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答覆美國專利商標局意見通知書,並導致相應專利申請被視為放棄或相應複審流程終止、受限的,如果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相關通知書發出之日2個月內提出程式恢復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法免除恢復相應程式申請費。
2020年3月31日發佈的救濟措施中規定,對於原定答覆日在3月27日至4月30日之間的專利案件,依法給予30天延期,同時還列舉了適用於此救濟措施的12種情形。使用此救濟措施時,申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辦理專利相關業務的說明材料。
2020年4月28日再次發佈通知,將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到期的專利申請材料提交期限和費用繳納期限進一步延長至2020年6月1日。
以上為筆者整理的PCT細則中涉及期限延誤寬恕條款的解讀,以及截至2020年5月14日,國際局和五局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所出臺的臨時政策和救濟措施。建議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密切關注最新訊息,充分利用各局出臺的最新政策和救濟措施,妥善做好應對,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造成權利喪失。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