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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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商標整體法制建構,本局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6條、增訂2條,全案已於109年10月27日函送行政院審查(參商標法專區)。
本次修正要點包括:
一、 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之能力認證、登錄條件、訓練方式及時數、管理措施、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並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之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二、 因應商標代理人管理措施,明定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提供商標代理人之登錄等相關事項,以供外界查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之實際需求,明定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九十九條)
四、 為滿足國內產業界需求及與國際接軌,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
五、 明確商標圖樣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 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及權利耗盡等內涵,以符合司法實務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七、 商標之註冊以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侵害他人之先權利申請異議者,其「經判決確定」之認定,以提出異議時為判斷基準;申請評定者,準用之,且不受評定除斥期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
八、 鬆綁申請廢止程式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九、 未經申請登錄而充任商標代理人之處罰規定及案件代理人經停止執業、撤銷或廢止登錄公告後之效果。(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之一)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