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設計專利的單一性審查
2025-06-17
 

專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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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性
美國設計專利的單一性審查

在近年使用者介面(UI)大量進行外觀設計申請的趨勢下,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在美國的審查鮮少被申請人重視的「單一性(unity)」,嚴重時會導致無法取得預期的專利範圍。許多申請人希望能在同一件設計專利申請中主張多個圖式(例如不同狀態下的UI畫面),但若圖式之間的視覺差異過大,即可能遭遇審查官依據35 U.S.C. §121所提出的「限制(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必須選擇視覺效果類似的一組圖式以繼續審查,其餘圖式則須分案申請。本文將依據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手冊(MPEP)第1504.05節之內容,簡要說明目前美國設計專利的單一性判準與申請策略。

美國設計專利的單一性審查

 

一、單一性問題的背景與法源依據

        根據MPEP第1504.05節,設計專利申請只能有一項請求項(claim),即主張一個整體設計。不過,申請人可以在同一案中揭露多個"實施例"(embodiments),前提是這些實施例之間必須屬於"單一創作概念(single inventive concept)",也就是所謂的"專利上不具可區別性(patentably indistinct)"。

        若申請中包含多個設計,而這些設計彼此在整體視覺印象上可明確區別,即屬於"專利上可區別(patentably distinct)",審查官便會依據35 U.S.C. §121 要求申請人限縮請求項(即僅保留其中一組設計之圖式),其餘部分需分案申請。

二、設計專利單一性的三步驟

        實務中,審查官會依下列三個步驟判斷設計單一性:

        步驟(1):每一圖式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設計特徵(Basically the Same Design Characteristics)?若答案是否定的,審查官會直接發出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因為這表示設計間的視覺印象已無法歸為同一類別。

        步驟(2):若為相同設計特徵,則評估兩者的差異是否僅屬微小(De Minimis)?若差異非常小或形式上變化不影響整體外觀,即可視為無需限制。

        步驟(3):若差異不小,是否仍可在先前技藝(Prior Art)中合理推論為顯而易見(Obvious)?若可證明為本領域設計人員可從先前技藝中推導而得的變化,則仍可在同案中納入。若否,便須限制申請。

        步驟(1)~(2)的判斷對於審查官的主觀判斷可能較明顯,但步驟(3)是需要有先前技藝的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因此申請人在收到審查官會直接發出限制要求,申請人可進行"選擇但保留爭議(election with traverse)",提供支持步驟(3)的相關證據,以讓所有實施例均可被單一設計概念涵蓋,以爭取最大的專利範圍。

        例如:D482,282案,專利名稱為Pressure pump attachment for a liquid and lotion applicator(液體與乳液塗抹器的壓力幫浦附件),圖式提供多種球類幫浦頭的實施例,有機會被判定為不同的設計特徵,且其差異不能算微小。但在步驟(3)可主張:即便是多種球類看起來明顯有差異,但設計中的各種球類均是已知且常見的球類,故可視為屬於幫浦頭的簡單變換的各種實施例,因此可視為一設計多實施例。

美國設計專利D482,282

 

三、使用者介面的申請建議

        對於介面布局或具連續動態之圖像等申請,常見申請人希望能主張:

                主介面;

                操作介面、設定介面、提示介面、圖像變化、ICON變化等。

        此時可以考慮以下幾種申請策略:

        1. 主介面為主申請案:即所有操作都會圍經由同一個介面進行,即為主介面。

        2. 過渡性使用者介面(Transitional GUI)申請:若變化具連續性(如從A畫面漸變為B畫面),可考慮逐幀繪製過渡圖式。

        3. 具連續動態之圖像申請:變化的圖片、數字、ICON等之個別申請(如登入畫面、觸擊ICON的特效等)。

 

四、申請實務提醒

        根據美國專利審查基準手冊(MPEP)第1504.05節的內容,若審查官發出限制要求,申請人可進行"選擇但保留爭議(election with traverse)",但若未附證據說明設計間為顯而易見之變化,則視為未提出爭議,未來將不再允許主張兩設計間的創作概念一致性。

        此外,實務中也有情況是設計圖式間屬於同一產品的不同"部位"或"比例"(如顯示器下方控制欄、全畫面與子視窗),若這些不同部位的設計特徵未能達成整體一致性,或相同的部分都以虛線繪製為不主張區域,也會被視為具有多創作概念的設計。

 

五、結語

        美國設計專利雖允許一設計多實施例,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制納入多種畫面或變化狀態。申請人若希望以單一設計涵蓋多圖式的實施例,必須謹慎評估各圖式間是否符合「每一圖式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設計特徵?」、「差異是否微小?」與「差異是否已存在於先前技藝中?」這三大條件。

        在專利申請策略上,避免過度合併圖式是一項重要原則,申請人應與專利事務所合作,在設計完成階段就進行分類並規劃申請策略,才能以最少成本爭取最大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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