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以下6點商標申請注意事項前,請參閱以下專欄說明,對於商標的使用及註冊可有初步認識。
商標先申請先獲得保護,二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案,先申請的將會獲得核准,應儘早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權利為專屬的權利,可以由商標權人自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收取授權金。若有他人未經同意之使用,商標權人享有請求移除使用、授權金商討、提告求償等權利,可以維護商業利益,為商業活動必備的權利之一。
商標之使用,以註冊的圖樣為準。如將中文、英文、圖形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於實際使用時,就不可以只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商標有可能被認為「未使用」而遭到廢止(商35Ⅰ、63Ⅰ)。關於如何正確使用商標,請參閱以下連結。
申請商標前先進行檢索,可以大幅減少商標申請被駁回的風險。商標檢索方式請參考以下「商標檢索教學」連結。
►►►商標檢索教學
進行商標檢索重點在於確認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已經註冊在先,若有,則基於商標專用權,官方將不再授予第二人商標權,此時應考慮另取他名或增加其他文字、圖形元素,以增加與在先商標之差異,比較有核准機會。此外商標本身是否具有識別性,亦為是否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權之條件。商標如果有商品、成分、元素或產地等說明意思時,則難以取得商標註冊。關於「商標近似」、「識別性」商標案例,請參以下「商標判決」連結。
►►►商標判決(商標近似)
►►►商標判決(識別性)
申請商標如以彩色圖案申請,在實際使用時改變顏色,有可能被認為沒有使用註冊商標。註冊的商標圖樣如為墨色,實際使用時改變顏色,原則上仍是使用「已註冊」商標。但商標使用應以註冊態樣為主,因此,如經常以彩色搭配者,建議補強申請彩色商標,強固商標權力範圍。
商標圖樣提交後就不能更改,且指定的類別/商品名稱/服務名稱也只能刪除不能增加,因此提交時請務必核對清楚。註冊後,若商標實際使用已與註冊時之態樣不同時,建議另提交新商標申請案,以免商標權益不受保護。

商標的註冊保護採行屬地主義。因此,想獲得哪國的保護應依法向該國提交商標申請註冊,才受到該國的保護。所以,雖然已在台灣註冊商標,假使產品是專門外銷到日本或其他國家時,為了避免侵權疑慮或防止他人在日本或其他國家生產販售仿冒品,應同時在日本或其他國家提出商標申請保護,如此才可以遏止仿冒品之氾濫,並就損失請求賠償。所以商品的「製造地」或「銷售地」的雙重保護,對於企業而言相當重要,如此企業才可放心地立足台灣,放眼國際。關於「商標屬地主義」案例,請參閱以下連結。

紙本或電子申請皆受理,商品項目可以自訂不需依照官方表定名稱,優點是可以完整表達及保護商標申請人所要之商標範圍。
僅接受電子申請,商品項目需依照官方表定名稱,優點是比一般商標審查時間縮短1.5個月,不用特別申請快軌,符合條件者,官方系統自動分類為快軌案件。
接受紙本及電子申請,電子申請10日內會審查是否立案;而紙本申請則是15日內審查,電子申請時程比較快,建議可以提交電子申請。商品項目需依照官方表定名稱,需特別提出申請且繳交雙倍官方規費及必須證明商標權利取得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或商標已實際使用於商品且須檢附相關證據證明。請注意,如條件不符合者,規費不會退還。

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於申請書上具體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三個要素,提出申請之日才可以認定為申請日,申請時若缺少其中一項要素,必須等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才取得申請日。
提交申請文件,繳納申請官方費用,提交當天即可收到申請日及申請號。
審查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審查約4-6個月,若核准會進入註冊階段,若不核准可以申復爭取核准,提交申復後審查約2個月有結果(實際時間仍以官方作業為準)。
收到核准審定書,可於官方所定之2個月期限內繳納領證費,繳納後約1個月核發證書。

首先,商標提出申請需繳交申請費用,未繳納,官方將通知補正,仍未繳納者,則官方駁回申請案,並不是核准通過才付費。
申請官方費用3,000元(電子送件及商標符合官方規定名稱者,費用2,400元)/類,事務所代辦服務費用高低則依各事務所收費,一般3,000-6,000元不等。
如需要提交申復,事務所代辦服務費用約5000~10000元不等。
領證官方費用2,500元/類,服務費用高低則依各事務所收費,一般1,500-3,000元不等。(費用會因為註冊選擇的商品項目而增加)。
商標申請案經提交後,會歷經官方4-6個月的審查期間。如經官方核准審定,申請人直接向官方繳納註冊費即可。但如果申請商標被官方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需要向官方提交答辯理由書。而答辯理由書所牽涉的內容,包含法條的適用、使用證據提供⋯⋯等等,並非簡單兩句話可以完成。如答辯理由未被官方所採納,商標申請案將被官方予以核駁審定,之前的申請流程也都會因此白費。因此建議,委託商標事務所代辦,藉由事務所豐富的代理經驗及專業的角度,提供完整的答覆意見,有效提升商標獲准率。
1.「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要求聲明特定文字或圖形,不可向他人主張商標權
商標組成元素可為文字、圖形或符號等,但如果該部分為同業間經常使用或有需要使用的部分,官方基於公平性,將不准予一人專享獨用。此時官方將會要求就該部分不得主張商標權利,而其他部分如有未經同意使用侵害權利者,商標權人仍可主張商標權。因此,若要避免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申請人可於申請前自行提出聲明,或者避免於商標圖樣中使用不具識別性之文字,例如以下案例。
(1)「品湯、白色麻辣鍋」,指定使用於火鍋店。
(2)「老字號」,指定使用於飲食店。
(3)「蝦拼」、「激安」,指定使用於零售批發。
(4)「Retrouver l'equilibre」為法文,有「恢復平衡」之意,指定使用於醫療、美容服務。
(5)「WHAT TO EAT」有「吃什麼好呢?」之意,指定使用於餐廳。
(6)「想印就印」,指定使用於名片設計服務。
(7)「摩尼寶」為宗教法器,祈福之意,指定使用於電子出版品、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商品。
(8)「東方風味」,指定使用於酒商品。
(9)「夯」為流行用語,指定使用於餐飲服務。
(10)「鳳梨伯」,有賣鳳梨的老伯之意,使用於新鮮水果;鳳梨商品。
2.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名稱,非官方所接受之名詞
(1)官方網站提供可接受的商品及服務名稱
要避免所提交申請之商品及服務名稱,是否可為官方接受者,可於商標申請前先至官方網站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如下圖),輸入所欲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確認該名稱官方是否有明列可以接受,或者透過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該網址提供「中英、兩岸、臺韓、臺日」對照的商品及服務名稱,方便外國申請人對照確認所欲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資料來源:截圖自智慧財產局
(2)透過行業別選擇官方接受的商品及服務名稱
一般申請人,對於商標45個分類商品及服務項目並不熟悉,因此,官方為方便一般申請人,提供另一種確認商品及服務名稱方法,即透過「行業分類」,使用行業類別與商品/服務名稱分類組群對照查詢,挑選出對應的分類及官方接受的商品及服務名稱。

資料來源:截圖自智慧財產局
商標經由智慧財產局核准後,申請人須繳納註冊費,一樣是以申請商標個數與指定之類別數計算規費,一個商標一個類別為2,500元。事務所代辦服務費用一樣依據商標個數與指定類別數目酌收費用。
經過兩個月公告異議期間,如果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的話,一切就算大功告成,取得智慧財產權,成為正式的商標所有權人!! 但如果兩個月異議期間有其他人提出異議的話,整個申請程序就會暫時中斷,等到異議程序結束再繼續。基本上商標若出於原創,被異議的機率很低,所以異議程序並非正常申請流程,不納入商標申請費用的計算。
一般申請人以為商標取得證書後,就不需要再去擔心商標被他人使用。
其實沒那麼簡單,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只有保護十年。每隔十年都要繳納延展費用給智慧局來延展你的商標權。如果沒有繳費你的商標權就會失效。
另外,商標權人負有使用商標義務,若商標三年未使用者,則可能被他人廢止商標權利。且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上開商標「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係指實際使用情況與註冊商標不同,變更商標本體文字、圖樣、色彩等或添加其他文字、圖樣,使得商標與他人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
智慧財產局認為,由資料可見,「金沙」一詞,係指鹹蛋黃經加熱翻炒呈膏狀態樣之名稱。且市面上有業者將產製的酥餅、糕餅、蛋黃酥使用「金沙」作為商品名稱之一部分,如「…金沙蛋黃千層酥餅…」、「迷你金沙蛋黃酥」等。因此,客觀上可見「金沙鳳梨酥」,易被認知為包含鹹蛋黃之商品,而非指向特定來源,於「月餅、糕餅、酥餅、鳳梨酥、鳳梨餅、蛋黃酥」商品使用「金沙○○○」已為通用名稱,而廢止部分商品之註冊。
智慧財產局認為,商標權人雖有檢附銷貨憑單、商品照片、型錄等資料,但型錄上所載名稱與商品照片中之商品名稱,不相符。或所附部分銷貨憑單內容不完整,無法與商品照片、型錄相互勾稽。或所檢送部分商標授權書、紙箱及照片無日期標示,致使無法與商品相連結。因此,決定廢止部分商品之註冊。
上開「商標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係指商標自註冊公告日已過3年而未使用商標或者已持續3年未使用商標於所指定的商品/服務,基於促進商標權人發揮商標價值,而有商標權人負有使用商標義務之規定。因此,若有使用商標,應適時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及注意日期及商標標示是否正確,以確保商標權的維護。
►►►商標判決(商標廢止)
① 商標權人在商業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
② 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即以下4款之行為態樣,有一即可。
③ 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法院實際案例說明商標使用證據採認情況。
1.商標權人提出商品實物、包裝箱外觀、出口報單。
1.1商品實物,瓶身上標示商標、商品名稱及出口商: 商標權人公司名稱。
1.2出口報單,報單上有「出口人: 商標權人公司名稱」、「貨物名稱(指定註冊之英文商品名稱)、
商標標示、出國至哪國及報關日期」。
2.商標權人提出商業交易文件及訂房網站資訊,說明於指定「旅館、酒店」服務,有使用商標事實。
2.1商業交易文件,商標權人與國內旅行社約定提供旅館服務之合作契約書。
2.2訂房網站資訊,由商標權人所配合之訂房網站,可知悉飯店資訊及消費者留言評價,並可透過
國內訂房網站訂購,而認有部分交易過程在國內完成。
3.商標權人提出經銷商網站歷史頁面、國內消費者發票、銷售統計表。
3.1經銷商網站、國內消費者發票、銷售統計表相互勾稽,商標及日期標示可以證明有使用事實。
雖經銷商網站語言為英文,但網站顯示商品可運送至國內地區,亦有消費者透過此方式購買商
標產品,而實際完成交易行為,因此有使用商標事實。
4.商標權人提出新聞報導、消費者訂單確認信、海關單據或國際送貨單。
4.1新聞報導,報導指出商標權人官網所提供之購物服務涵蓋200多個國家,提供運送服務且有對應
的翻譯語言網頁、當地貨幣價格。
4.2消費者訂單確認信,有國內收件人地址、繁體訂購事項說明,可以證明有使用商標事實。
5.商標權人提出購物平台消費者購買紀錄及送貨及收貨憑證相關資料。
5.1商標權人提出標有商標之商品購物平台網頁證明商品上架時間、消費者購買評論留言、寄貨備註、消費者收貨時間證明商業交易。
6.商標權人提出消費者文章、產品外包裝、包裝印刷商之聲明書及統一發票。
6.1商標權人提出消費者曾至店內採購之消費體驗文章,文章上之發表日期為廢止申請日之前3年,且消費內容中所出現之商品包裝與所提出之商品包裝相同,及統一發票可證日期。
因此,商標取得證書後,記得每次延展時間及留意商標使用的情況,千萬別一不小心就失去你的商標權喔。
每一個品牌都是經過業者長期規劃與設計所產生,綜合上列所述,商標申請並不是簡單的申請書填寫而已。商標事務所所提供的服務,也不僅限於代為向官方遞交申請書。既然先前在品牌規劃上已投入相當多的時間及心力,何不考慮委託商標代理人?專業代理人將為您的品牌做出最完整的申請規劃,藉以降低商標申請所衍生出的各式風險,讓您在品牌經營上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