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茶飲料;咖啡;冰品;甜點;蛋糕;杯麵;麵速食調理包;飯速食調理包;水餃;布丁;餡餅;速食麵;穀物調製品;麵條;麵線;意麵」商品部分,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之適用
二者相較,用以唱呼之中文部分「萬家饗」、「萬家香」皆有相同起首「萬家」二字,字尾「饗」、「香」之讀音「ㄒㄧㄤˇ」、「ㄒㄧㄤ」亦極為相近,均予人美食或佳餚之聯想,二者商標近似。據以異議諸商標於醬油等調味品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程度,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糖;蜜」商品部分,與據以異議諸商標著名商品同一或高度類似等因素綜合判斷,縱使尚無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難謂非善意,系爭商標於前述商品之註冊客觀上仍有致相關公眾誤認二者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0類之茶;茶飲料;咖啡;冰品;調味品;糖;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