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29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在菸酒專賣時期,無論是馬祖或臺灣地區消費者所接觸之「馬祖老酒」皆為參加人所提供已如前述,再參以菸酒專賣制度結束後,馬祖地區只有參加人一家合法之製酒廠;復據被告為瞭解「馬祖老酒」在馬祖地區之實際產銷狀況曾函請連江縣政府協助釋疑,連江縣政函復說明,本地居民亦有自釀酒品之習慣,但不會自稱為馬祖老酒,通常於招待親友時亦僅自稱家釀老酒,而不使用馬祖老酒代稱,該私釀酒僅供私用,不得於市面流通販售。依本地民眾之普遍認知,稱呼馬祖老酒皆會指向由參加人所出產之酒品。參加人早自48年2月20日起即上市銷售其生產之「馬祖老酒」,在菸酒專賣時期,消費者所接觸之「馬祖老酒」皆為參加人所提供,坊間所稱「馬祖老酒」即專指參加人所產製者。雖參加人曾於84年停產「馬祖老酒」,惟於停產期間仍持續販售「馬祖老酒」,於97年間及101年間兩次指定為總統副總統就職國宴酒,復為104年間在新加坡舉行的「馬習會」晚宴酒,經各大媒體宣傳報導,銷量大增,及至105年間參加人因庫存量不足而重啟老酒之生產線,於106年1月新春期間重新在市面上推出系爭商標馬祖老酒商品,並於官方網站上刊登標有系爭商標之酒品商品實物照片及相關介紹文字,各媒體亦均有相關報導,已使相關消費 者將系爭商標之中文「馬祖老酒」與參加人販售酒類商品產生來源之連結。據此,系爭商標之中文「馬祖老酒」經參加人長期行銷使用於其指定之商品,於系爭商標核准審定時,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參加人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3) 酒(啤酒除外);高粱酒;大麴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茅台酒;烈酒;紹興酒;黃酒;花雕酒;白酒;竹葉青酒;燒酒;米酒;蒸餾酒;清酒;藥味酒;茶酒;鹿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