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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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4-09-3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近似
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相較,主要識別部分「ZORA」、「ZARA」外觀及讀音近似,且兩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為同一或高度類似,據爭商標於衣服、服飾配件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在我國已為著名商標,且參加人有多角化經營情形,足認客觀上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第3、5、35類商品及服務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類 面霜;化妝水;乳液等
第5類中藥材;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等
第35類營養補充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美容用具零售批發。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4-02-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情形,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均以外文「SYL」為起首字母,再結合其他外文字母,整體外觀、讀音上均有相似之處,近似程度不低,加以二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據以異議諸商標復較系爭商標為消費者所熟悉等因素,相關消費者仍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1類之燈泡;檯燈......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4-01-25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8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不得註冊情形
外文「NAVY」有「海軍」之意,「OLD」則有「老」之意,均為國人常見習知之外文詞彙,是以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給予消費者之觀念印象分別為「海軍」、「老海軍」,二者極為相似,當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註冊保護原則,為避免申請在後的商標藉由事後行銷侵奪先註冊商標權人的利益,此「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程度」因素並不具決定性,無法排除或降低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因素之可能性,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不得註冊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百貨公司;百貨商店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3-12-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本件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不應准予註冊。
二者相較,予消費者寓目印象深刻及用以唱呼辨識之主要識別部分均為外文「SMILE」、「Smile」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本件商標指定使用之「醫療服務,即眼科醫療服務及眼科手術服務」服務,與據以核駁商標指定使用之「牙科醫療及藥劑調配、醫療及醫藥諮詢之服務」服務 相較,二者均屬被告編印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列4403「醫療;民俗調理按摩」組群,且均為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以提供人體病痛治療之醫療領域相關服務,於服務性質、內容、行銷管道與場所、對象、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應屬存在高度類似關係。本件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不應准予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4類醫療服務,即眼科醫療服務及眼科手術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3-08-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二者商標均有相同起首外文WOO,其後所接TEA、CHA皆有中文「茶」之概念,近似程度不低,相關消費者可能誤認二者商標之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故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3類
飲食店;咖啡館;自助餐廳;備辦宴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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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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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3-08-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據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具有高度之識別性,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圖樣高度近似,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亦構成類似,客觀上應有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認與據爭商標之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之規定,堪予認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4類
「被褥;被套;床單;枕套;蚊帳;毛毯;浴巾;枕巾;布料;窗簾;門簾;浴簾;椅套;面紙盒套;家具用覆套;手帕;床幔;布製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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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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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3-07-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對於註冊第1758049號商標應為評定成立之處分。
兩商標之主要部分皆為「Tutor」,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所表徵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兩商標為高度相似之商標。且據爭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在「線上英語教學服務」為相關消費者知悉之著名商標,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有101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1類 教育服務;語文補習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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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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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近似程度不低,且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間存在前揭相同或類似之關係,足以認定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致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參加人停業時間為111年12月14日,縱然已無繼續生產或銷售據爭商標商品,然據爭商標在未經依法撤銷之前,仍有效力,自無法執此遽認系爭商標即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不得註冊之事由存在。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因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前段所定不准註冊之事由,智慧局所為「異議不成立」之原處分,即有未合。「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訴願決定,核無違誤。原告之訴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類 口紅;唇膏;化粧品;護膚保養品;唇線筆;護唇膏;遮瑕膏;唇膏盒;護膚品;潤唇膏;護膚霜;潔膚乳;粉底膏;化粧水;香水;乳液;粉餅;蜜粉;防曬油;面膜
案例1

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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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3-06-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異議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尚無違誤,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均有相同或近似之「FUJI」、「Fuji」文字,雖系爭商標於「Fuji」文字後附加「auto」文字,惟因兩商標予公眾之寓目主要識別部分為「Fuji」或「FUJI」文字,自仍構成高度近似,加以據以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參加人復有多角化經營情形,自應受較大之保護,是被告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廣告、廣告企劃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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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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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75號判決
判決結果:上訴駁回
系爭商標其中盾牌、鳥圖及高爾夫球桿設計圖無法供作唱呼,是本件較引人注意且用以唱呼之主要識別部分應為外文「TGCC」。據以核駁商標其中八鴿設計圖無法供作唱呼,而外文「TGGC」置於圖樣中央且明顯,為消費者於實際交易時用以唱呼識別之主要識別部分之一。兩商標相較,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外文「TGCC」/「TGGC」。兩商標引人注目之外文「TGCC」、「TGGC」,於外觀上予人近似之印象,縱有顏色及圖形不同,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際,自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5類
西服;西裝;休閒服;夾克;運動服;制服;袖套;衣服;慶典儀式服裝;女鞋;男鞋;鞋;雨鞋;運動鞋;包頭巾;領巾;領帶;運動帽;襪子;皮帶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2-09-2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係外文「Conas」;而據爭商標給予一般民眾最深刻之印象係「Corona」,英文字母大部分是相同,而讀音相似,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屬同一或類似程度極高之商品。據爭諸商標商品已長期持續於國內銷售相關商品而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堪認據爭諸商標之知名程度顯較系爭商標更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故於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應給予較大之保護。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2 類 汽水;蘇打水;果汁;不含酒精水果飲料;礦泉水;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冰沙飲料;水果醋飲料;咖啡口味之不含酒精飲料;清涼飲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2-09-2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著名商標之保護規定時,只要兩者之商品/服務有致相關公眾將該等商品或服務與著名商標權人產生聯想即可,並不以商品服務同一或類似為必要。依參加人提出之資料觀之,堪認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據以異議商標已達著名程度。二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主要識別外文「AVEDA」,應屬近似之商標。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前段所定不得註冊之情形。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003類 化粧品、燙髮劑、染髮劑、洗髮劑、護髮劑、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亮光蠟、擦亮劑、非製造程序用油污去除劑、香料、精油、茶浴包、非醫療用口腔清潔劑、鞋油、香末、動物用化粧品、動物用潔毛劑、用於清潔及除塵的罐裝加壓空氣、空氣芳香劑。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2-07-0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86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曾於參加人另案判決中認定據爭諸商標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為高度著名之商標。本案應認系爭商標申請時,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系爭商標和據爭諸商標相較,予消費者寓目印象較深及用以唱呼辨識之部分,均有外觀、讀音相仿之外文「cosme」/「COSMED」或與其讀音相近之中文「康是美」,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系爭商標僅另有「@」、據爭諸商標則另有色彩、鳥型圖案,然「@」、色彩、鳥型圖案等,於實際交易唱呼之際,多無從呈現,不足以動搖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近似程度高之判斷。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所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003類:「人體用肥皂,非人體用肥皂,洗潔劑;香水,香精油,香料;化粧品,人體用清潔劑;假指甲;假睫毛。」
第021類:「化粧用具。」
第044類:「提供有關美容保養、美容院及理髮店之資訊;經由電腦通訊網路(如網際網路)提供美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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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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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2-07-0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撤銷系爭商標註冊為無理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參加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其有先使用據以異議諸商標之事實。參加人既無法證明其有先使用據以異議諸商標之事實,則本院自無庸再就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是否屬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原告是否知悉據以異議諸商標存在且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系爭商標等事項加以審酌。本件依現有資料,難認參加人有先使用據以異議諸商標之情形,是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適用。從而,被告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上開規定,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原告據此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9類「車輛運輸;汽車貨運;汽車運輸;遊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計程車運輸鐵路運輸;捷運;貨櫃運輸;貨車運輸;電車運輸;公共汽車運輸;乘客運輸;旅客運輸;汽車出租;轎車出租;動力賽車出租;貨車出租;車輛出租;賽車租借;卡車租借;司機服務;公車租賃;大客車出租;旅行拖車出租;車頂行李架租賃;鐵路貨車車廂出租;鐵路客車車廂出租;交通工具租賃;導航系統出租;安排旅遊;安排觀光旅遊;旅遊預約;旅行預約;安排航海旅遊;觀光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運輸預約;提供旅遊資訊;導遊;提供登山嚮導服務;為旅遊預訂座位;為旅行目的提供行車指引;停車場;車庫租賃;停車場租賃;提供運輸資訊;以電腦追蹤貨物運送過程之服務;交通資訊;提供電子地理資訊;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電子地圖服務;提供衛星導航服務;運輸經紀;貨運經紀;船務代理」。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2-02-25
中台異字第G01100501號
判決結果:第02147746號「KOKOHOM」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二者外文前四字母「KOKO」、「COCO」讀音均為[koko],僅系爭商標另連結字尾字母「HOM」,易與外文「HOME」聯想,而有指向「首頁」之說明意涵,消費者購買時可能會誤認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中等之商標。且系爭商標指定商品,與據爭商標商品相同或相近。且據爭商標較諸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應給予較大之保護。系爭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睡衣;內衣;內褲;發熱衣;西裝;童裝;裙子;褲子;孕婦裝;休閒服;外套;運動服;服裝;女裝;成衣;男裝;外衣;防曬衣;襯衫;T恤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1-11-1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7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標之創意來源或理念並非相關消費者客觀上可由商標圖樣之外觀形式所能知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商標客觀上所呈現能予消費者視覺感知之圖樣為依據,並不涉及商標設計者之主觀因素。又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於其印象中者,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故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的整體印象。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引人關注之起首分別為「SARA」及「ZARA」,而分別結合之外文「CARES」、「HOME」、「FOR MUM」未有明顯區辨作用,二者商標最終予消費者之整體印象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所為判斷並無違反整體觀察原則。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均具有相當識別性,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應無惡意,惟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圖樣近似程度不低,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A部份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高度類似,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之前揭商品或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是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A部分服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16)貼紙、卡片、信封、信紙、書籍、簿本、手冊、廣告畫刊、桌曆、月曆、(以下略)。
(35) A: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題材設計、報章廣告設計、雜誌廣告設計、網路廣告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廣告美術設計、型錄設計、商標設計、產品簡介設計、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廣告模型設計、爲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爲目的之服務、廣告版面設計、廣告、戶外廣告、電視廣告、電台廣告、郵購型錄廣告、廣告製作、廣告促銷模型製作、廣告資料更新、各種廣告招牌製作、廣告稿撰寫、廣告代理、傳播媒體廣告時段租賃、廣告宣傳、樣品分發、張貼廣告、廣告宣傳品遞送、爲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商品現場示範、廣告宣傳本出版、爲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店櫥窗裝飾、商店擺設設計、廣告片製作、市場行銷、電話行銷服務、搜索引擎最佳化、網站訪問量最佳化、每點擊付費廣告、(以下略)。(B部份服務略)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五商標

外文近似
2021-09-1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商更(一)字第 2 號判決
判決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1784444號『CHiLi MONSTER』商標指定使用於本判決附件所示商品/服務異議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被告就註冊第01784444號「CHiLi MONSTER」商標指定使用於本判決附件所示商品/服務,應作成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我國相關消費者於系爭商標申請時較為熟悉據爭諸商標;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5類商品、第29類:「牛乳、米漿、豆漿、豆花、果凍、肉乾、瓜子、蜜餞」商品、第30類:「茶葉、茶飲料、咖啡豆、咖啡飲料、冰淇淋、芋仔冰、水果雪泥冰、糖、蜂蜜、糖果、巧克力、糕餅、蛋糕、三明治、布丁、鮮奶酪、餡餅、包子」商品、第31類:「釀酒麥芽」商品、第32類商品、第43類服務,與據爭諸商標指定使用之前述商品,具有同一、高度類似或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等;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同一、高度或具相當程度類似,我國相關消費者於系爭商標申請時較熟悉據爭諸商標,故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前開商品或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違反101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9類:「花生油、大豆油、魚丸、筍絲、醃漬果蔬、醃漬茶油剝皮辣椒、醃漬蔭瓜、醃漬泡菜、醃漬醬菜、海苔醬、紫菜醬、醃漬菜。」商品、第30類:「醬油、調味用香料」商品、第31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活家禽、活水產、動物飼料、天然植物、天然花卉、種子、稻穀」商品,與據爭諸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全然無關、或類似程度低,故再經審酌商標近似程度不低,商標圖案外觀非完全相同,參加人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並非惡意,我國相關消費者於系爭商標申請時較為熟悉據爭諸商標,據爭諸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時實際使用之商品類別,兩商標之間並無實際混淆誤認情況等情,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述商品,並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未違反101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25) 衣服、內衣、睡衣、泳裝、襯衫、胸罩、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靴鞋、鞋子、皮鞋、運動鞋、領帶、領結、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
(029) 牛乳、米漿、豆漿、豆花、花生油、大豆油、果凍、肉乾、魚丸、瓜子、筍絲、蜜餞、醃漬果蔬、醃漬茶油剝皮辣椒、醃漬蔭瓜、醃漬泡菜、醃漬醬菜、海苔醬、紫菜醬、醃漬菜。
(030) 茶葉、茶飲料、咖啡豆、咖啡飲料、冰淇淋、芋仔冰、水果雪泥冰、醬油、調味用香料、糖、蜂蜜、糖果、巧克力、糕餅、蛋糕、三明治、布丁、鮮奶酪、餡餅、包子。
(031) 新鮮水果、新鮮蔬菜、活家禽、活水產、動物飼料、天然植物、天然花卉、種子、釀酒麥芽、稻穀。
(032)啤酒、汽水、礦泉水、果汁、蘇打水、果菜汁、烏梅濃汁、酸梅湯、冬瓜茶、蜂蜜醋飲料。
(043) 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啤酒屋、酒吧、飯店、速簡餐廳、自助餐廳、備辦宴席、代預訂餐廳、外燴、伙食包辦、點心吧、民宿、供膳宿旅館、提供露營住宿設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以核駁商標

外文近似
2021-06-09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行商訴字第 1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7 類「金屬加工機械;氣動螺絲鎖緊器;電動螺絲鎖緊器;氣動螺栓鎖緊器;電動螺栓鎖緊器;氣動螺帽鎖緊器;電動螺帽鎖緊器;動力手工具;微氣泡清洗」以及第9 類「流量計;壓力計;熔絲;電線;電纜;保險絲;電阻線;計數器」等商品,因有違反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本文之規定。從而,原處分核駁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衡酌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NITTO 」文字具相當識別性,且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間存在前揭相同或高度類似之關係,又據爭商標申請、獲准註冊均早於系爭商標,因此,參酌兩商標近似程度、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程度、申請註冊與准許註冊時間等相關因素特別符合,而降低對其他因素之要求,客觀上已足以認定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商品與據爭商標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此外,原告申請系爭商標既未取得據爭商標之商標權人之同意,即不符合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之規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7類) 金屬加工機械;氣動螺絲鎖緊器;電動螺絲鎖緊器;氣動螺栓鎖緊器;電動螺栓鎖緊器;氣動螺帽鎖緊器;電動螺帽鎖緊器;動力手工具;微氣泡清洗機。
(09類) 流量計;壓力計;熔絲;電線;電纜;保險絲;電阻線;計數器。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以核駁商標

外文近似
2021-05-12
核駁第T0414434號
判決結果:本件商標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應予核駁。
綜合判斷商標近似及商品與服務類似之程度、識別性等因素,本件商標與所引據核駁之商標近似程度不低,及指定商品類似程度高、且據以核駁商標具相當識別性,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自有前揭法條之適用,爰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3) BB霜;CC霜;口紅;水粉餅;化粧水;防曬乳液;乳液;身體乳;卸粧液;面膜;面霜;唇膏;粉底;眼霜;隔離霜;磨砂膏;護唇膏;護手霜;洗面乳;洗髮精。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1-04-07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117 號
判決結果: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並命被告就系爭申請商標作成准予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雖認據以核駁商標未有多角化經營情形、被告未舉證證明兩商標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然系爭申請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構成近似程度高、指定使用於同一或相當類似商品、據以核駁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相關消費者未必較熟悉系爭申請商標、行銷方式與行銷場所有相當重疊性、系爭申請商標之申請難認善意等事項,經綜合判斷後,認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指定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之使用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足證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不得註冊事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類) 指甲硬化化粧品;指甲裝飾凝膠;指甲凝膠;凝膠卸甲液;指甲清潔劑;洗手液;潤膚露;指甲霜;指甲油;指甲面漆;指甲底漆;洗甲水;指甲油面漆;底漆指甲油;美甲加強化粧品;指甲角質去除化粧品;指甲保養品;假指甲片;金屬假指甲;藝術指甲貼;指甲膠;指甲亮片;指甲用膠粘劑;延甲指膜。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外文近似
2021-03-08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118 號
判決結果:被告就系爭申請案所為應予核駁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 就系爭申請案應為准予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申請案係由彩色字體「蘭迪」及外文「LANDING 」上 下排列所組成;據以核駁商標係由長方形墨色底圖內置反 白中文「瀾亭」、箭頭圖及外文「LANDING 」左右排列所 組成。二商標相較,皆有外文「LANDING 」,而中文「蘭 迪」及「瀾亭」均有「闌」字,外觀相近,且二者均為外 文「LANDING 」之中文音譯,發音亦有雷同之處,是二者 於外觀、觀念及讀音仍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 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 之際,實易產生系列商標之聯想,應屬構成高度近似之商標。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45類) 代理智慧財產權申請及有關事務之處理、代理智慧財產權租讓授權及有關之諮詢、為法律諮詢目的之智慧財產權監視、代理專利申請及有關事務之處理、代理專利租讓授權及有關之諮詢、代理商標申請及有關事務之處理、代理商標租讓授權及有關之諮詢、著作權管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代理電腦軟體授權之法律事項服務、代理網域名稱註冊之法律事項服務、法律服務、仲裁服務、各種訴訟代理及法律諮詢顧問、訴訟服務、調解、替代性糾紛解決服務、法律事項公證服務、代辦工商登記、代辦地政登記、法律文件準備服務、許可證的法律管理、智慧財產權諮詢、為他人提供合約協商的法律服務、代辦移民簽證、網域名稱租賃。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外文近似
2020-06-10
中台異字第G01070767號
判決結果:第01933938號「姆桐Cher MOUTON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件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據爭商標經異議人廣泛使用於酒類商品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具有較高之識別性,復較系爭商標為消費者所熟悉,系爭商標所指定之服務,常與異議人著名之酒類商品在營業上相互搭配銷售提供,且滿足消費者相同或相近之需求目的,其商品/服務性質相同或極具關聯性,又觀諸異議人在國內之註冊資料,堪以推認亦有多角化經營至該等服務之趨勢,綜上事證判斷,相關公眾易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43類)小吃店;小吃攤;日本料理店;火鍋店;牛肉麵店;牛排館;外燴;伙食包辦;冰店;冰果店;冰淇淋店;早餐店;自助餐廳;冷熱飲料店;快餐車;咖啡館;咖啡廳;和食餐廳服務;居酒屋;拉麵店;披薩店;泡沫紅茶店;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食物雕刻;素食餐廳;茶藝館;酒吧;啤酒屋;涮涮鍋店;速食店;備辦宴席;備辦餐飲;備辦雞尾酒會;提供餐飲服務;飯店;飲食店;漢堡店;複合式餐廳;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機場休息室服務;燒烤店;餐廳;點心吧;公寓式酒店;公寓式飯店;代預訂旅館;民宿;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旅社;旅館;旅館預約;酒店式公寓;提供膳宿處;飯店式公寓;預訂臨時住宿;賓館;臨時住宿租賃;臨時住宿接待服務(抵達和離開的管理);觀光客住所;玻璃器皿出租;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桌子椅子桌布出租;烹飪設備出租;傢俱租賃;飲水機出租;廚房用品租賃;展覽會場出租;會場出租;會議室出租。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外文近似
2020-06-09
中台異字第G01090204號
判決結果:第02035239號「Csc air」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商標近似之判斷得就二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為觀察。兩造商標相較,均有引人注意之外文「CSC」,如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不低之商標。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1類)冷凍機;冷凍櫃;冷藏室;冷卻器;冷卻裝置、空調設備、工業用乾燥機。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引證商標圖樣

外文近似
2020-05-27
中台評字第H01080081號
判決結果:第01964424號「NOMO NOMO」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案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且據爭諸商標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商標,商標識別性高,並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應給予較大之保護,核據爭商標註冊及使用情形應堪認有多角化經營之可能性。故綜合上開諸因素判斷,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客觀上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6類)鋼筆;啤酒杯墊;化粧紙;文件夾;支票簿夾;文具箱;影印紙;便箋簿;紙或紙板製緩衝填塞包裝材料;繪圖用尺;文具用膠帶;棉紙;筆記本;文具盒;鉛筆;鋼筆盒;筆夾;繪畫用圓規;繪畫用畫架;削鉛筆刀。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外文近似
2020-05-25
中台異字第G01080635號
判決結果:第02007686號「KOKOLU」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案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據爭商標具有相當強之識別性,且據爭商標已達著名之程度,復為我國消費者較為熟悉之商標而應給予較大之保護,再考量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爭商標使用著名之商品間,具相當關聯性,消費者同時接觸之機會大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相關公眾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8類)書包;購物袋;包裝用皮袋;嬰兒揹袋;未加工皮革;半加工皮革;人造皮革;皮製標籤;小山羊皮;購物網袋;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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