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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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圖形近似
2021-11-1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35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相較,均為戴有馬鞍型大帽子、脖子繫有領結、腳著較大鞋子之公仔外貌,經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實不易區辨,應屬構成高度近似之商標。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 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開發票服務、代理彩券經銷、提供商品行情、成本價格分析、提供各種產品之價格比較及評估、價格比較服務、企業評價、企業資訊、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企業查詢、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旅館經營管理、企業研究、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組織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表演藝術家事業管理、自由職業者的事業管理、運動員事業管理、專業企業諮詢、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行銷研究諮詢顧問、行銷顧問、存貨庫存管理、企業營業點評估、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提供商業資訊、企業效率專業諮詢、企業效率專業服務、演藝經紀服務、人事管理顧問、人事管理諮詢、職員選擇之心理測驗、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市場研究及分析、市場研究、經濟預測、企業調查、提供商業和企業聯繫資訊、商業居間媒介服務、媒合潛在私人投資者與需要資金企業家的商業仲介服務、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為他人協商商業合約、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工商管理協助、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企業經營協助、企業管理協助、新聞剪報服務、秘書服務、電話代接服務、為無法接聽電話用戶提供電話答覆、安排報紙訂閱、公司行政管理業務之承包、為他人提供償付方案的商業管理、公務會面行程的安排服務、公務會面的提醒服務、公關、公關顧問、公關溝通策略諮詢、協尋贊助廠商、拍賣、古董拍賣、珠寶拍賣、藝術品拍賣、網路拍賣、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量販店、百貨商店、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茶葉零售批發、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圖形近似
2021-08-31
中台異字第G01090213號
判決結果:第02035098號「雙勾商標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件系爭「雙勾商標及圖」商標,乃由一下方有缺角之圓形對話框設計圖樣內置兩打勾圖形所單獨構成,與由一下方有缺角之圓形對話框設計圖樣所單獨構成之據爭「DESIGN (Blue Talk Bubble - Alexa)」商標相較,兩者皆有外觀幾近相同之圓形對話框設計圖樣,僅其中有無內置兩打勾圖形之差異,兩者設計構圖意匠極相彷彿,予人寓目印象極為相似,若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9) 電腦硬體;掌上型電腦;手提式電腦;手機應用程式;行動電話應用程式;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電腦軟體;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可下載之應用軟體;可下載之電腦軟體;電腦工作站;個人電腦;電腦終端機;網際網路設備;電腦遊戲軟體;電腦遊戲程式;平板電腦;電子出版品;網路伺服器。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圖形近似
2021-05-20
中台異字第G01080509號
判決結果:第01993040號「H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件綜合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商品,據爭商標具較高之識別性等相關因素判斷,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應撤銷其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5) 汗衫、海灘褲、背心、襯衫、T恤、褲子、工作服、羽毛衣、休閒服、外套、夾克、運動服、西服、學生服、制服、女裝、成衣、男裝、外衣、牛仔服裝。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二商標

圖形近似
2021-05-03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79 號
判決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空氣芳香劑」商品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註冊第1878946 號「HINOKING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3 類「空氣芳香劑」商品部分為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空氣芳香劑」商品之註冊部分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是原處分就此部分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即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空氣芳香劑」以外商品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或第11款規定,是原處分就此部分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類)化粧品;香水;芳香水;香膏;皮膚保養用化粧品;香皂;沐浴乳;洗髮乳;人體用肥皂;人體用清潔劑;精油;化粧品用香料;香水香料;香料;香末;動物用化粧品;動物用潔毛劑;空氣芳香劑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圖形近似
2020-06-20
中台異字第G01080290號
判決結果:第01973822號「SQUAD GOALS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考量兩造商標近似程度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之類似程度均不低、據爭商標有相當之識別性及相關消費者較熟悉據爭商標等因素綜合判斷,客觀上應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依法應撤銷其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5類)衣服;褲子;內衣;泳裝;襯衫;緊身衣;外套;運動服;雨衣;靴;鞋;圍巾;頭巾;領帶;冠帽;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圍裙;睡眠用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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