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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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商標使用證據
2021-05-27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119 號判決
判決結果:本件依現有資料,難謂原告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形,是系爭商標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自不應撤銷其註冊,則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定,在避免襲用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則他人先使用之文字或圖樣若非作為商標使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參加人所提出據爭「小8 」文字之使用證據資料,客觀上均無從使消費者得以認識其具表彰指示商品來源之識別功能,並非商標之使用,尚難認定據爭「小8 」文字有作為商標使用之論據,自無作為先使用之證據資料。又85度C 固為著名商標而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然參加人並非將據爭「小8 」文字作為商標使用,相關消費者僅能將之認識為85度C 所銷售商品之商品名稱抑或吉祥物之公仔名稱,難謂原告有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情形,則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0類) 餅乾;穀製零食;麵包;蛋糕;馬鈴薯製薄餅;海綿蛋糕;地瓜球;雞蛋糕;粟餅;奶油香酥餅;紅豆餅;銅鑼燒;鬆餅;法式鹹派;地瓜酥餅;布丁;粉圓;西谷米。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商標使用證據
2020-09-02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商訴字第 110 號判決
判決結果:維持評定案原處分機關作成之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現行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2款所謂「先使用」之認定,不論是否為著名商標,不分國內外,亦不問註冊與否,僅要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而搶註者,均有本款之適用。先使用之商標者,不限為最早使用者,其較被異議或被評定商標,有先使用之事實即可。
運費請款明細表為支付交易對價之文書,屬商業文書,先使用系爭商標圖樣於運費請款明細表上,可以作為商標先使用證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0類)非金屬製棧板;非金屬製裝卸用棧板;非金屬製搬運用棧板;非金屬製裝載用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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