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等侵害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不得使用「誠品」之招牌等物品。且不得使用「誠品」作為公司名稱
誠品搬家公司等以「誠品」使用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另誠品搬家公司等以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並減損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譽,侵害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在先之商標權,應將現存含有系爭商標之設施例銷毀。亦不得使用「誠品」二字作為公司名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 代理各種百貨、圖書、文具、圖畫藝品之進出口貿易及經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