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44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自行變 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之事由,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 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
系爭商標經原告自行變換或加附記後,與據爭商標 均有「雙牛對衝圖形」為其主要識別部分,近似程度高,且 指定使用於高度類似之商品,據爭商標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原告並非善意,相關消費者已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形等因素 綜合判斷,認為原告將系爭商標變換使用或加附記,已使相 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商品係來自同一 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系爭商標具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廢止事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類: 剎車油,潤滑油化學添加劑,液壓油,液壓油化學添加劑,助燃劑,省油劑,汽油化學添加劑,機油化學添加劑,油精化學添加劑,內燃油化學添加劑,馬達油化學添加劑,剎車油化學添加劑,剎車液,動力方向盤用液,變速箱液,發動機燃料化學添加劑,汽車燃料化學添加劑,油精製用化學品,石油化學添加劑,引擎清潔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