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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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中文不近似
2024-01-2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應予核准
據爭商標之申請、獲准註冊雖早於系爭商標,二商標近似程度中度,且指定使用之服務具同一、類似關係,惟系爭商標前經原告行銷使用,較據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系爭商標亦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此外,原告申請系爭商標係屬善意,復無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情事之證據,以上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可認相關消費者應可區辨二商標為不同來源,不致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所定不准註冊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3類 飯店、餐廳、小吃店、早餐店、旅館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中文不近似
2023-01-0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二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在市場上已有併存之事實存在,「和泰支付」商標為准予註冊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圖樣之文字、圖案、圖形設計所呈現整體風格、外觀實有不同,因其主要識別部分「和泰」相同,而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惟近似程度不高,又原告使用系爭商標於車輛銷售等服務在我國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據爭商標使用於表彰公司名稱、軟體設計等服務或茶葉銷售服務,為消費者所知悉程度顯較系爭商標為低,二商標在市場上已有併存之事實存在,再考量二商標均具識別性,客觀上無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故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9類「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可下載之應用程式;電腦軟體;可下載之應用軟體;手機應用程式;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電腦硬體」。
第35類「購物中心;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
和諮詢」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中文不近似
2022-11-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或因有無圖形,或中文起首文字或字數多寡不同而足資分辨,外觀上予人之印象相去甚遠,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得用以讀唱之中文,經連貫唱呼後,其讀音亦有不同,足使人輕易加以分辨,雖兩者雖均有中文「龍鳳」,惟系爭商標無從分割觀察,已如前述,其著重之觀念除「龍鳳」外,應包含字首之「善導」與字尾之「磚」字,而據以異議商標以文字或圖形表達龍鳳意象,著重表達之觀念應單純在於「龍鳳」二字,兩者表達之觀念亦有不同。是以,兩造商標以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應足以區辨兩者不同,應屬近似程度不高之商標。綜上所述,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原處分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0類:糖果;米果;月餅;桃酥;蛋捲;糕餅;糕點;煎餅;餅乾;太陽餅;鳳梨酥;蛋黃酥;夾心餅乾;鳳眼糕;麵包;土司;蛋糕;紅豆餅;鬆餅;蘿蔔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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