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9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應就申請第107076497 號「Viking及圖」商標為准予註冊之 處分。
原處分作成後,據以核駁商標經原處分機關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而廢止其註冊,並於行政訴訟判決前公告。本件係課予義務訴訟,應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狀態為判斷依據,據以核駁商標已全部廢止註冊,原處分機關據以核駁之理由已不存在,原告請求註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9類)電阻;電阻器;電容器;光電感應器;電感應圈支架;可變電
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