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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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氣味商標不具識別性
2020-05-27
核駁第T0406224號
判決結果:本件氣味商標既具實用功能性,則並不因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識別標識,而得主張有後天識別性之適用。
本件商標之氣味本身具有提神醒腦、舒緩壓力等功能性,又對消費者而言,此種混合薄荷腦、桉葉油、薰衣草、樟腦、冬青油成分之氣味,也僅是商品本身之氣味,消費者難以某種特定氣味形容本件商標,來購買本件氣味商標所指定之商品,在實際購買商品之時,消費者係以申請人之「萬應白花油」、「白花油」文字作為區辨商品來源之標識。再者,商標法主要目的在保護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標識,該標識並得藉由延展取得永久保護,而無期間的限制。若具有功能性的商品設計或特徵能取得商標註冊,則該永久性的保護即有礙於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為避免此種情形發生,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則不能取得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05類)中藥;藥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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