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識別性  │  商標近似  │  廢止  │  先使用  │  著名  │  商品類似  │  商標使用證據  │  商標侵權  │  善意先使用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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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不近似
2023-09-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87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之近似程度低,應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據爭商標使用於鐘錶、計時儀器等相關商品已達高度著名之程度。據爭商標「SEIKO」常作為工業製品廠商使用之公司部分名稱,難謂系爭商標之註冊有減損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事。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6、7、8、9、20類商品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不近似
2023-07-3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二者商標均有相同較醒目之小寫外文apm,僅有無結合外文place、裝飾線條、外文MONACO之差別,二者商標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雖構成近似,惟據以異議商標不符合著名商標之要件,二者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或商品非屬同一或類似,無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3類 臨時住宿租賃;咖啡館;餐廳;飯店;速食店;汽車旅館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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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不近似
2023-06-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規定之適用,是被告所為「異議不成立」之原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原告之訴駁回
據爭諸商標雖為著名商標,惟衡酌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近似程度不高,二者在市場業已併存相當時間,,應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使相關消費者產生與據爭諸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前段、後段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9類衡器、潛水帽、潛水手套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與著名商標不近似
2022-02-25
中台異字第G01090155號
判決結果:異議不成立
據爭商標固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且據爭商標異議人有先使用於積木玩具等商品及其網路購物服務之事實,但兩商標近似程度低無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難認有不正利用著名據爭商標信譽之虞,或有意圖仿襲據爭商標之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廣告、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型錄設計、產品簡介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製作、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商品現場示範、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店櫥窗裝飾、商店擺設設計、電話行銷服務、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提供商品行情、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公關、拍賣、網路拍賣、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銷會、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電腦軟體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與著名商標不近似
2020-05-26
中台異字第G01080019號
判決結果:第01943253號「優西西ucc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據爭商標經異議人長期廣泛使用而為高度著名商標,識別性強,且未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上等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導覽、室內水族箱出租」服務,縱與據爭商標著名於咖啡商品之性質有所差異,市場也有區隔,然以據爭商標具有高著名度,有使消費者對其商品來源產生獨特之聯想,則系爭商標如經核准註冊並於日後普遍被使用,將可能削弱據爭商標於社會大眾心中之單一聯想或獨特印象,自難謂無致減損著名據爭商標之識別性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41類)導覽、室內水族箱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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