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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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二商標

商品類似
2021-07-08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512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原審以前揭理由遽論系爭商標使用於「網路購物」及「電器用品零售批發」服務,與據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無存在類似關係,尚有可議。且原判決未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予以審究,本院無從自為判決。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類) 廣告宣傳;代理進出口服務;工商管理協助;拍賣;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網路購物;衣服零售批發;婦嬰用品零售批發;電器用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文教用品零售批發。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商品類似
2020-11-13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53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 類商品,應予撤銷
第32類之「不含酒精飲料」商品,包含「提神飲料」之商品,用以提神或補充人體所須營養,具有提供營養或保健之功效。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第5 類「代餐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粉……」等商品,則係以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之商品。二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之功能及性質屬同一或類似。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5類)代餐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粉;為健康目的之膳食及營養補充品;有助於維持及補充身體質量用含有蛋白質之膳食及營養補充品;有助於維持及補充肌肉質量用膳食補充品;有助於維持及補充體力用膳食補充品;蛋白質膳食補充品;粉狀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膠囊狀蛋白質營養補充品;錠狀蛋白質營養補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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