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里溫
首都亞美尼亞語
官方語言298萬
人口數139億美元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8-9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2個月內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有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需要(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官方接受「聲音」、「立體」、「全像圖」、「顏色」商標申請案。
有商標分割制度。
商標申請可透過兩種路徑,其一直接向亞美尼亞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另一種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亞美尼亞。
有商標暫緩審理制度,當在先商標處於無效或撤銷爭議案時,得暫時中止後案之審理。
有第三人意見書制度。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違反公序良俗、人道主義或損害民族精神及價值。
2. 與國家、國際組織之徽章、旗幟、符號或名稱近似。
3. 與國家精神價值相違背。
4. 有損害宗教道德價值之標誌。
5. 與國家、國際文化遺產之圖形或名稱近似。但收藏者申請者,不在此限。
6. 通用名詞。
7.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8. 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之形狀。
9. 地理標示的名稱。
10.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者。
11.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12. 與著名商標近似。
13.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但產品非來自該產區。
14. 已受國家保護的認證、集體或保證標誌。
15. 與已登記註冊在先的商業名稱相同。
16.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人士之姓名、姓氏、筆名、稱號者。但經本人、繼承人或國家按程序授權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商標發放紙本證書。
官方鼓勵商標權人可於商標旁加註「R」(Registered)或類似用語,藉此宣示權利。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年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轉讓須提出申請並經官方登記公布,否則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商標兩階段審查
形式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於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公開商標資訊,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
不符合形式審查規定者,將發出駁回,申請人不服處分者,可於3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the Board of Appeals)提起上訴,對於上訴委員會之決定不服者,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實體審查
若2個月異議期無人異議者,官方將於公告日起3個月進行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准予註冊,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後,官方將於2-3個月內發放商標證書,整個過程約8-9個月左右。
商標異議
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申請人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3個月內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對於上訴委員會之決定不服者,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