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標 / 選擇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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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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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
首都馬來語
官方語言3258萬
人口數8637.7億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使用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12-15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核准公告2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3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需要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有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圖樣中有馬來文或英文以外之外文者,須提供音譯及意譯。
商標證書為電子證書,如需紙本證書須另外付費申請。
可提商標加速審查。
與先申請人商標近似,可提供並存協議排除註冊障礙。
有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
接受非傳統商標如動態及全像圖商標申請。
採註冊前異議制度。
可以將商標合併註冊。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 描述商品或服務生產時間、類別、數量、品質、性質、成分、預期用途、價值之類的標誌。
3、 通用名稱或標章。
4、 誤導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之資訊。
5、 地理位置的名稱。
6、 與馬來西亞國徽、國旗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7、 與馬來西亞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徽章、縮寫名稱或全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標誌。
8、商標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標誌。
9、商標含有化學元素、化合物名稱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為國際非專有藥名稱。
10、與他人的姓名相同,經權利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除外。
11、違反公序良俗者。
12、冒犯宗教的用語或詞彙。
13、立體商標之形狀為通用形狀或僅為發揮功效所必要之形狀或增加商品價值。
14、商標含有「專利」、「專利」、「皇家信件專利」、「註冊」、「註冊設計」和「版權」用語或類似含義的用詞。
15、與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或工業設計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6、與「Bunga Raya」一詞(木槿,馬來西亞國花)、木槿(hibiscus)圖樣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7、商標圖樣含有專利、取得專利、皇家專利、註冊設計、著作權等或類似意涵之文字。
18、與「東盟」一詞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9、與「紅新月」、「日內瓦十字」或紅色的十字架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0、與在先註冊商標,其商標權消滅未滿1年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商標代理人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