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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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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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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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
薩爾瓦多
辛布市
首都宗卡語(Dzongkha)
官方語言75萬
人口數26.5億 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8-9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3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3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電子檔即可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有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可透過兩種路徑,其一直接向不丹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其二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不丹。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有商標分割制度。
有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
申請拉丁文字以外的文字商標時,須提供音譯及意譯。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違反公序良俗。
3.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4. 與未經授權的國家、政府間組織或國際公約組織的紋章、國旗、名稱或名稱縮寫或官方標誌相似者。
5. 與在不丹著名商標或商號相同或近似者。
商標發放紙本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將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公開商標資訊,進行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公告日商標註冊資訊,任何利害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日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
不符形式審查,將給予申請人2個月補正時間;不符實體審查規定者,申請人可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意見或申請聽證會提出意見,如有需要可付費申請2個月的延期答辯時間。申請人不服處分者,可於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異議
任何利害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官方給予商標權人2個月提交異議答辯。商標權人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無效宣告
任何第三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不丹商標相關規定而受損者,可向官方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官方將給予商標權人2個月提交無效宣告答辯。申請人或商標權人不服無效宣告決定者,可於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廢止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任何人可提出商標廢止案,商標權人應於受到官方通知2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證明有使用商標。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