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首都中文
官方語言2.341 萬
人口數6.06億美金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6-7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核准公告3個月內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有限制(20項) | 撤銷(廢止) | 連續3年內未使用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3個月內檢送正本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有聲 | 馬德里會員國 | 否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申請商標好處
成就百年品牌,持續累積商譽。
商標權利在手,有效遏止仿冒。
避免他人混淆,認明註冊標誌。
商標屬地主義,避免他人搶註。
三種商標審查類型
一、 一般商標審查(約6-8個月收到初審通知)
二、 快軌商標審查(約4.5-6個月收到初審通知)
三、 加速商標審查(約2個月收到初審通知)
申請要求
1.申請人:申請人的名稱、國籍、統編/身分證字號與地址。
2.商標代理人:如果申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並不強制須指定商標代理人;反之,必須指定商標代理人。
3.優先權主張:必須在申請註冊送件同時聲明。可以主張一個以上的首次申請案的優先權,或者主張首次申請案中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優先權。
4.商標圖樣、描述與樣本:如果所申請的商標包含聲音、氣味、立體形狀、顏色或動作等,或由該等標識所構成,申請書除了須附上清楚的商標圖樣之外,還要一併附上簡要而精確的描述文字,以及商標樣本,以協助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是否明確、清楚。
5.商品及服務
官方接受的商標申請態樣
文字,e.g.純文字、設計字、文字圖形化等。
圖形,e.g.墨色圖形、彩色圖形。
記號,e.g.85度C冷飲、566洗髮精等。
顏色,e.g.7-11招牌「橘、綠、紅」三色、中油加油站招牌「紅、白、藍」三色等。
立體形狀,e.g.101大樓外觀、金莎巧克力「金色及咖啡色」包裝外觀等。
動態,e.g. 撒隆巴斯標誌呈現連續動態的影像變化等。
全像圖,e.g.我的美麗日記雷射標籤圖,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顏色變化,常作為防偽使用。
聲音,e.g.「新一點靈 B12」、「MR. BROWN咖啡」、三洋維士比「福氣啦」等。
連續圖,e.g.「DIOR連續圖」、「LV和花圖形連續圖」、BURBERRY「三黑二白格紋連續圖」等。
位置,e.g. 台灣虎航「飛機尾翼之橘色底、黑色曲線組合(貌似虎紋)」、「CASETiFY」標示於手機殼後方左上角圓角四方形等。
氣味,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曾提交「具有薰衣草氣味之氣味商標」申請案指定使用於「中藥、藥油」商品,但官方目前尚未有註冊成功案例。美國核准案例曾有「櫻桃氣味的機油」、「青草氣味的網球」。
以上任一態樣之組合。
更多商標態樣請參見智慧財產局官網連結如下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06-859584-b7258-201.html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簡單幾何圖形,如□方形、○圓形、△三角形。
2、常見姓氏,予人印象通常只是表示業主的姓氏。
2.1如「胡氏」用於「宣紙;毛筆;硯台」商品。
2.2如商標圖樣中包含「方」國字,用於「餐廳」服務。
3、單純數字,予人服務相關序號編碼之表示。
3.1如「5」結合紅色圓形背景圖,用於「守衛服務;安全及防盜警報系統的監控」服務。
4、單純符號,通常難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4.1如「/」一條簡單粗黑斜線條,用於「空氣芳香劑;杏仁油」商品。
5、單一顏色,予人印象通常只是裝飾性質或包裝標籤上之裝飾性顏色。
5.1如「黃色」一條單一顏色黃色線條,用於「用於儲存或運輸電氣裝置及能源技術設備之電子測試儀器」商品。
5.2「藍色邊帶顏色商標」用於「竹紙;錫箔紙;紙製容器」商品。
6、單純地理標示,予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經緯度之說明。
6.1如「23.5∘N」有「北緯23.5度」之意,用於「禦寒用手套;腰帶;帽子」商品。
7、字母與數字的組合,予人商品或服務的規格、型號之說明。
7.1如「EC90」用於「摩托車;自行車」商品。
7.2「E-6」用於「香菸;電子香菸」商品。
8、地名、產地、國家、城市名,予人商品或服務的經營地、提供地或服務所提供特定商品之來源地。
8.1如「SHIRAKAMI」為日本「白神山地」地區,用於「化粧品;燙髮液」商品。
8.2如「馬里勿」為鳳林鎮之舊地名,用於「冷熱飲料店;冰果店;複合式餐廳」服務。
9、習見之廣告宣傳用標語、口語。
9.1如「每天 都是難得的美好」僅傳達「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之意思。
9.2如「針感紋身Needling Tattoo」僅傳達「用有墨的針刺入皮膚底層而在皮膚上畫圖案」之意思。
10、有損及公序良俗。
10.1如「達賴老媽」,用於「占星服務;算命;星相」服務,「達賴喇嘛」為藏族人民和藏傳佛教的精神領袖,具有非常神聖的地位,非經同意,利用「達賴喇嘛」之名,有損及其宗教聲譽。
10.2如「毛澤東奶茶」,為中國大陸第一代最高領導人,為著名政治家,有不正利用已故著名人物之名聲。
10.3「丟你」為廣東話粗口之字詞。
11、流行用語。
11.1如「哇塞」,有表示驚嘆之意,為日常習見、表示驚嘆之流行用語。
11.2如「壓馬路」,有逛街之意,為時下流行用語。
12、商品原料或成分名稱。
12.1如「α胜肽」用於「蛋白質營養補充品;藍藻營養補充品」商品。
12.2如「葉黃素雞蛋」用於「乳製品;雞蛋」商品,予人聯想其乳類商品原料中含葉黃素雞蛋及所販售為葉黃素雞蛋之意。
13、商品名稱。
13.1如「帕尼尼 PANINI」用於「三明治」商品。
13.2如「空氣感牛軋糖」用於「牛軋糖」商品,予人商品吃起來柔軟、不黏牙,空氣感十足,為市面上常見之商品名稱。
14、與產品或服務相關之說明。
14.1如「かんたん洗淨丸」用於「浴廁清潔劑;排水管清潔劑」商品,「かんたん」有「簡單的」之意;「洗淨丸」則有日文漢字「丸、錠狀之洗淨劑」之意。
14.2如「馬卡龍」用於「含藥牙膏、含藥口腔清潔劑」商品,為業界常用於標示色系之用語。
14.3如「九零年代;1990」用於「網路拍賣;便利商店」服務,傳達其服務提供之商品為90年代風格或品質。
15、自我標榜性質、品質之詞語。
15.1如「酪梨王」用於「減肥藥;減肥用醫療製劑;醫藥用酵素」商品,傳達商品標榜添加專業人士產製之營養成分豐富的酪梨。
15.2如「世界一」用於「代理進出口服務;農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服務,傳達提供世界第一品質之服務,為自我標榜宣傳用語。
與先申請人商標近似,可提供並存協議排除註冊障礙。
商標異議程序
商標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後,准予註冊商標,將進入3個月的公告異議期,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認為商標註冊有違反下列商標法之規定時,可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異議申請。商標異議案件,審查委員僅1人。
提起異議可依據以下理由
1. 商標不具識別性(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
2. 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以下列舉幾個理由
(1) 與申請或註冊在先之商標相近者
(2) 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惡意搶註者
(3) 刻意申請與著名商標相近者
(4) 商標態樣是未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者
(5)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秩序者
(6) 商標使用情況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務產地、品質或性質產生誤認誤信者
(7) 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將他人肖像提交商標申請者
(8) 未經權利人同意而將著名人士之姓名、藝名、筆名或者稱號提交商標申請者
(9) 將他人之著作或專利提交商標申請者,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0) 商標態樣與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相近者。
3. 商標實際使用態樣與核准註冊態樣不同,且實際使用態樣與其他人商標構成相近者,因此導致商標被廢止,而在廢止後三年內重新申請商標獲准註冊者。
商標評定程序
商標評定提交時點為商標註冊公告日起5年內,與異議案不同的是,評定案僅限於利害關係人才可提出申請,因此申請人須先說明要評定的商標與申請人有何利害關係。
商標可提起評定事由與異議事由相同,但提出事由為與申請在先或註冊在先之商標相近者,評定申請人須先提交自己商標3年內之商標使用證據。
例外情況,惡意申請註冊與國內外著名商標相近者或國內外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相近者,不受5年提出時間限制。商標評定案件,審查委員有3人。
判斷兩商標混淆誤認的8個要素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上述參酌因素會因個案不同,對於各要素強弱要求有異。
商標廢止程序
商標權人拿到證書,取得商標權後,依法有使用商標之義務,商標若持續3年沒有使用者,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交廢止申請,撤銷商標註冊,而使商標權利無效。
因此商標權人為維護自身商標權益者,應積極提出商標使用證據,證明商標仍有持續使用。
商標權人可以提交哪些「商標使用證據」證明商標仍有持續使用
商品或服務上標示商標
1. 商品實物或照片
2. 商品包裝、容器
3. 製作標有商標招牌的訂購單、室內裝潢費收據
4. 銷售商標商品或提供商標服務之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
5. 有出現商標商品或服務之廣告
6. 標有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
7. 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就如同房子買賣,將權利轉讓給新的屋主,因此新買主應特別注意要轉讓的商標狀態,例如以下情況
1. 查詢智慧財產局商標官網資料庫或者透過專利商標事務所查詢商標權人
2. 商標是否仍是有效狀態
3. 商標是否有授權或質權註記狀態
4. 商標是否有禁止處分或與其他人商標處於爭議在案
商標轉讓除規定之申請書外,應準備哪些文件,依情況而定
1. 繼承移轉: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原商標權人全戶戶籍謄本(由受讓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商標權歸屬證明或其他繼承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清稅款或免稅證明文件
2. 贈與移轉:稽徵機關核發的繳清稅款或免稅證明文件
3. 拍賣移轉:法院拍定證明影本,並由拍定人申請
4. 公司合併移轉:公司合併登記證明文件
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就像是將房子租給其他人,屋主可以選擇一起住的分租或者是分給兩個人租或者單獨只租給一個人。因此授權型態可分為以下三種
1.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商標權人專屬授權給他人後,自己就不可以再使用,除非經被授權人同意。
2.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商標權人除授權給一人或多人使用外,自己也可以使用商標。
3. 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商標權人只有單獨授權給一人使用,自己也可以使用商標。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