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巴加灣
首都馬來語
官方語言45萬
人口數155億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6-8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3個月內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商標申請可透過兩種路徑,其一直接向汶萊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另一種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汶萊。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官方接受「聲音」、「立體」、「全像圖」、「顏色」、「連續圖案」、「動態」商標申請案。
申請時需說明是以「商標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商標」提交商標申請案。
有系列商標制度,可以將申請中的同一商標合併註冊,好處是減少延展費用。
有商標分割制度。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3. 通用名詞。
4. 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之形狀。
5. 違反公序良俗。
6.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7. 該文字或標誌為汶萊法律所禁止者。
8. 惡意申請註冊的商標。
9. 與國家、皇家或國際組織之徽章、旗幟、符號或皇家成員名稱近似。
10. 與著名商標近似。
11. 立體商標之形狀為通用形狀或僅為發揮功效所必要之形狀或增加商品價值。
12. 與商標權屆滿後1年內之商標相同或近似。除非審查官確信該商標於屆滿前2年已未使用商標。
13. 地理標示的名稱。
14. 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姓氏、筆名、稱號者。但經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申請者,不在此限。
商標發放紙本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將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將給予申請人2個月提交陳述意見或申請商標聽證會(書面意見至少應於會前14日提交),申請人不服處分者,可於1個月內向官方要求審查委員說明其決定的理由。
若3個月異議期無人異議者,將准予註冊,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後,官方將發放商標證書。
商標異議
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官方給予申請人3個月提交異議答辯,隨後,官方將舉行聽證會,雙方至少應於聽證會前1個月提交書面意見,申請人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