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松森
首都西班牙語
官方語言611萬
人口數411億美元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12-14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不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60天內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5年未使用 |
公、認證 | POA須經公證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是(申請日起90日內提交)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有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否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採一案一類一申請原則,不接受一案多類申請。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違反公序良俗。
2、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3、 與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名稱、標誌、旗幟或符號近似。
4、 單一顏色,紅色、黃色、黑色。
5、 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
6、 與著名商標近似。
7、 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工業產權的標誌。
8、 申請他人姓名、筆名或肖像,但獲得本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9、 地理標示的名稱,而有誤導公眾其真實之產地者。
10、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11、 描述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
12、 不具有合法利益之人,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商標發放紙本證。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年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內。
有「商標並存制度」,當後案申請人與申請或註冊在先之前案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後案申請人可以藉由前案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簽署給後案申請人「商標並存同意書」排除兩商標衝突,但官方仍會審查兩商標並存是否會造成不當或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而決定是否准予並存。
商標圖樣包含部分不具識別性或貿易中經常使用詞語時,仍可提出申請,但該詞語不屬於商標權可主張之部分。
商標審查(兩階段審查)
第一階段(形式審查)
商標申請後將公開申請資訊,官方進行形式審查,公告60日商標異議期。
第二階段(實體審查)
商標無人異議者,進入實體審查,若未查有不不予註冊事由,將准予核准,約12-14個月取得商標權。
商標優先註冊權
商標廢止申請人,對於商標提出商標廢止申請,經官方確定後廢止商標。該商標廢止申請人於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享有優先註冊該商標權利。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