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 / 選擇國家
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賽普勒斯Republic of Cyprus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烏茲別克Republic of Uzbekistan
芬蘭Republic of Finland
蒙古Mongolia
汶萊Brunei
台灣Taiwan
中國大陸China
香港Hong Kong
澳門Macao
日本Japan
韓國Korea
菲律賓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加拿大Canada
歐洲
馬德里Madrid
英國United Kingdom
墨西哥
祕魯
德國Germany
法國France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義大利
西班牙
智利
俄羅斯Russia
泰國Thailand
新加坡Singapore
馬來西亞Malaysia
印尼
越南
緬甸
巴西Brazil
南非
土耳其
伊拉克
伊朗
以色列
希臘
印度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紐西蘭
摩洛哥
約旦
古巴
阿富汗
埃及
澳大利亞
牙買加
巴拉圭
厄瓜多
巴勒斯坦
波多黎各
多米尼克
比荷盧
寮國
捷克Czech
奧地利Austria
冰島 Iceland
亞美尼亞Armenia
阿爾巴尼亞Albania
巴哈馬
尼加拉瓜
玻利維亞
卡達
海地
烏拉圭
阿根廷
多明尼加
委內瑞拉
阿曼
哥斯大黎加
宏都拉斯
巴拿馬
薩爾瓦多
東京都
首都日本語
官方語言1億2336萬人
人口數4.1兆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6-8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核准公告2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有限制(22個) | 撤銷(廢止) | 連續3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第一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主張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可透過二種路徑,其一直接向日本特許廳提交商標申請案;其二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日本。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有防護商標制度。
有商標加速制度。
有商標分割制度,但僅限於申請處於審查、審判、再審中或拒絕審決提起訴訟期間,且繳費完成者。
有商標並存制度。
採註冊後異議制度。
商標為外文時須提供日語翻譯
同一日相同商標申請案,由申請人協商之,協商不成者,由特許廳公正抽籤決定。
展覽會優先權之主張須於日本政府或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商標法條約的締約國領域內由其政府等或政府許可的人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於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商標申請,並於30日內提交證明文件。
依巴黎公約之規定主張優先權者,須於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商標法條約締約國境內提出註冊申請後,於申請日後後六個月內,提出商標申請,並於30日內提交證明文件。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與日本國旗、菊花紋章、勳章、褒章或外國國旗相同或近似者,如16片花瓣的菊花圖形。
3.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標誌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4.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聯合國或其他國際機構之標誌。
5.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日本國或巴黎公約同盟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或商標法條約締約國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之監督用或證明用之印章或記號之標誌。
6. 相同或近似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團體或事業之註明標章。
7.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
8. 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或地方公民團體舉辦之博覽會所頒發之獎項標章者。
9.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如「名奉行金さん」、「伏見の竜馬」。
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1.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之防護標章,使用於同一之商品或服務者,如「WAT」在日語中可讀作「ワット」,故和名為「ワット」的商標構成近似。
12.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依植物種苗法註冊之品種名稱,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13. 與他人營業之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之商標。
14.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者。
15. 相同或近似於日本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
16.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方式、形狀等所必要者。
17.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使用之消費者廣泛認識的商標,申請是基於仿襲等不正當目的者。
18. 違反公序良俗。如「patent university」意為「專利大學」,指定於第16類「書籍」使人聯想是正式教育設施所出版之刊物。「手打うどん博士」,日本沒有博士學位是關於教授「手打烏龍麵」的專業知識。
商標可選紙本或電子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年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進行形式及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官方若准予商標註冊將發出「登錄查定」,通知申請人於30日繳費後將公告日商標註冊資訊。不符規定者,官方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日本申請人可於40日(外國居住者為3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如有需要可在繳交延期費延期1個月。官方若拒絕註冊將發出「拒絕查定」,申請人若不服拒絕查定者,日本商標權人可於3個月(外國居住者為4個月)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出審判請求。不服知財高裁之審判者,日本申請人可於14日(外國居住者為2個月)內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
商標早期審查(加速審查)
一、提出早期審查申請,約2個月內可以收到審查通知
1.提出商標申請後,任何時間點都可以提出早期審查,無官方費用。
2.商標已實際使用於申請之部分商品或服務,且項目為官方或尼斯分類中之所訂名稱,或可提出資料證明積極準備使用。
3.有獲得權利之急迫性,如商標被第三人使用、收到第三人警告信、收到第三人授權請求、為馬德里商標之基礎案、同時提出外國商標申請案。
4.電子或紙本申請皆可。
二、以下案件情況,不適用早期審查
1.經由馬德里體系指定日本之商標申請案。
2.2020年4月1日之後的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彩色商標、聲音商標和位置商標、部分立體商標案。
3.2020年4月1日之後的商標申請案,有商標並存同意情形者。
4.商標申請案包含他人姓名者。
★部分立體商標案:「由店鋪、辦公室、營業場所或設施(包括不屬於建築物類別的流動販賣機、旅遊車輛、客機或遊輪等)的外觀或內部構成的立體商標」或「包含商標詳細說明的立體商標(包括申請時未提供商標詳細說明,但被認為需要識別商標的情況)。
商標異議
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商標公告起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官方收到異議理由後會組成合議庭,就理由及證據先討論是否有撤銷商標註冊情形,若有官方將給予日本商標權人30日(外國居住者為90日)內提交異議答辯理由,若認為並無撤銷商標註冊情形,則可能直接發出異議不成立決定。官方審查時間約6~8個月,申請人若不服異議決定者,日本商標權人可於3個月(外國居住者為4個月)內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出審判請求。不服知財高裁之決定者,可於14日(外國居住者為2個月)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
商標無效審判
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日本商標相關規定,可於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特許廳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官方將給予日本商標權人40日(外國居住者為70日)內提交無效宣告答辯,如有需要日本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30日(外國居住者為50日)。不服無效宣告決定者,日本商標權人可於3個月(外國居住者為4個月)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出審判請求。不服知財高裁之決定者,可於14日(外國居住者為2個月)內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
商標取消審判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可提出商標廢止案,商標權人應於受到官方通知40日(外國居住者為70日)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如有需要日本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30日(外國居住者為50日),證明有使用商標。不服廢止決定者,提出審查請求,日本商標權人可於3個月(外國居住者為4個月)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出審判請求。不服知財高裁之決定者,可於14日(外國居住者為2個月)內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訴。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