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賽普勒斯Republic of Cyprus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烏茲別克Republic of Uzbekistan
芬蘭Republic of Finland
蒙古Mongolia
汶萊Brunei
台灣Taiwan
中國大陸China
香港Hong Kong
澳門Macao
日本Japan
韓國Korea
菲律賓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加拿大Canada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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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United Kingdom
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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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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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
委內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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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
宏都拉斯
巴拿馬
薩爾瓦多
烏蘭巴托
首都蒙古語
官方語言354.5萬
人口數203.3億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6-10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形式審查後公告日起3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副本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無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可透過二種路徑,其一直接向蒙古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其二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蒙古商標局。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有商標分割制度。
商標為外文時須提供蒙古語音譯及意譯
商標權人名稱、地址變更或商標權轉移,應自變更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蒙古商標局
蒙古國鼓勵商標權人可以在商標旁邊使用帶圈的拉丁字母 R 來表示該商標已經註冊。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數量、尺寸、重量、品質、用途、價格的文字或數字,或地名、地理名稱及其縮寫、地圖位置、時間或製造方法。
3. 與蒙古歷史文化古蹟的名稱或圖案相同或近似者。
4. 與蒙古歷史人物的姓名、筆名、肖像、圖片或與其關聯性名稱相同或近似者。
5. 與蒙古名人之姓名、假名、肖像、照片相同,獲他人同意申請者除外。
6. 與蒙古國的國家勳章、獎章或其他獎勵相同或相似的標誌,或與官方保證標誌和檢驗印章相同或近似者。
7. 違反公序良俗。
8. 與蒙古國註冊的地理標示名稱相同或近似者。
9. 呈現商品本身之形狀。
10.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11. 未經許可,與蒙古國、《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名稱、縮寫、國徽、國旗、國家象徵,蒙古國國家機關、根據法律或協議行使國家職能的法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全稱、縮寫或官方標誌,或者與其貨幣名稱相同或近似者。
12. 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商標的。
13. 與申請或註冊在先之商標相同或近似者。
14. 與在蒙古國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者。
15.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工業產權者。
商標發放紙本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年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將於申請日起10日進行形式審查,不符規定者,官方將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補正。符合規定者,將公開商標訊息。隨後於申請日起9個月內進行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公告日商標註冊資訊。不符規定者,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意見,如有需要可在繳交延期費延期3個月。申請人不服處分者,可於30日內爭議解決委員會(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簡稱DRC)提出申訴。不服爭議解決委員會(DRC)之決定者,可於30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異議
利害關係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經形式審查合格後,予以公告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如有需要異議人可以繳延期費請求再延長2個月。官方給予商標權人3個月提交異議答辯,如有需要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3個月。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30日內爭議解決委員會(DRC)提出申訴。不服爭議解決委員會(DRC)之決定者,可於30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無效宣告
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蒙古商標相關規定,可於註冊公告日一年內,向爭議解決委員會(DRC)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官方將給予商標權人30日提交無效宣告答辯。不服無效宣告決定者,可於30日內爭議解決委員會(DRC)提出申訴。不服爭議解決委員會(DRC)之決定者,可於30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商標廢止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五年者,利害關係人可提出商標廢止案,商標權人應於受到官方通知30日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證明有使用商標。不服廢止決定者,可於30日內爭議解決委員會(DRC)提出申訴。不服爭議解決委員會(DRC)之決定者,可於30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