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12-18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登記制 | 專用權期限 | 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異議 | 3個月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3類限制 | 撤銷(廢止) | |
公、認證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6個月內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馬德里會員國 | 有114個成員,範圍涵蓋130個國家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馬德里聯盟目前有114個成員,範圍涵蓋130個國家,可分為依據「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
我國並非馬德里會員國,因此申請須透過馬德里會員國提交申請,先在當地申請基礎案,在進行國際申請並指定申請保護國。
若以「基礎申請案」提交申請,僅能指定議定書成員國;若以「基礎註冊案」提交申請則可指定議定書成員國及協定書成員國。
國際註冊僅作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將公開申請案資料,各指定國看到公開資料後即可進行各國內部審查。
註冊馬德里商標優點為手續簡單、費用較低及節省時間;缺點為中心打擊原則(即註冊起5年內基礎案失效,相對應的國際註冊案也失效),此時就需要轉化為各國逐一申請,但可以保留原國際註冊日。
申請人在獲得國際註冊後約12~18個月內,將收到指定國商標審查結果。
轉讓限制:國際商標轉讓另一方須為馬德里締約國,不得轉讓給非締約國。
目前有8個國家要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宣誓書:
1、使用證據:美國、菲律賓、海地、波多黎各、阿根廷(自2013.01.12起)。
2、使用宣誓書:美國、菲律賓、莫三比克、柬埔寨、海地、墨西哥(自2018.08.10起)、阿根廷(自2013.01.12起)。
各國提交時間點簡介如下:
1. 美國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5-6年和第9-10年各提交一次。並且第1次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每第9-10年皆須提交一次。
2. 菲律賓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前3年內須提交一次。自註冊日起,第5-6年和之後的每隔5年皆需提交一次,宣誓書須經公證。
3. 波多黎各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前3年內(當初以意圖使用之申請案)、第5-6年、第9-10年各須提交一次。
4. 墨西哥商標宣誓書提交時間點需特別注意,註冊日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的商標,須自其註冊日滿3年起的3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宣誓書,並且每次續展時,皆需提交使用宣誓書。
5. 海地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6年的前3個月內,提交使用宣誓書和相關使用證據(若未使用則提交未使用宣誓書);商標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第6年的前3個月內,需提交使用宣誓書和相關使用證據(或者未使用宣誓書)。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交者,商標將自動失效。
6. 柬埔寨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5-6年提交一次。(若未按時提交,則在續展時必須提交,否則商標將被視為無效);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第5-6年也須提交,否則商標將被視為無效。
7. 莫三比克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每5年前後6個月;若與續展年份重疊(每10年),可以不用交使用宣誓。若商標權利人繳交續展費用,官方即認為商標有使用。
8. 阿根廷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需特別注意,自2013年1月12日起核准註冊的所有商標,須於自註冊日起的第5到6年之間提交使用宣誓。在該日期之前核准註冊的商標後續需按要求提交,續展不會受影響。
※上述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申請流程及費用請以諮詢後專員回答為準。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