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 / 選擇國家
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賽普勒斯Republic of Cyprus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烏茲別克Republic of Uzbekistan
芬蘭Republic of Finland
蒙古Mongolia
汶萊Brunei
台灣Taiwan
中國大陸China
香港Hong Kong
澳門Macao
日本Japan
韓國Korea
菲律賓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加拿大Canada
歐洲
馬德里Madrid
英國United Kingdom
墨西哥
祕魯
德國Germany
法國France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義大利
西班牙
智利
俄羅斯Russia
泰國Thailand
新加坡Singapore
馬來西亞Malaysia
印尼
越南
緬甸
巴西Brazil
南非
土耳其
伊拉克
伊朗
以色列
希臘
印度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紐西蘭
摩洛哥
約旦
古巴
阿富汗
埃及
澳大利亞
牙買加
巴拉圭
厄瓜多
巴勒斯坦
波多黎各
多米尼克
比荷盧
寮國
捷克Czech
奧地利Austria
冰島 Iceland
亞美尼亞Armenia
阿爾巴尼亞Albania
巴哈馬
尼加拉瓜
玻利維亞
卡達
海地
烏拉圭
阿根廷
多明尼加
委內瑞拉
阿曼
哥斯大黎加
宏都拉斯
巴拿馬
薩爾瓦多
|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12-18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登記制 | 專用權期限 | 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異議 | 3個月 |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3類限制 | 撤銷(廢止) | |
| 公、認證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6個月內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馬德里會員國 | 有114個成員,範圍涵蓋130個國家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馬德里聯盟目前有114個成員,範圍涵蓋130個國家,可分為依據「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
我國並非馬德里會員國,因此申請須透過馬德里會員國提交申請,先在當地申請基礎案,在進行國際申請並指定申請保護國。
若以「基礎申請案」提交申請,僅能指定議定書成員國;若以「基礎註冊案」提交申請則可指定議定書成員國及協定書成員國。
國際註冊僅作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將公開申請案資料,各指定國看到公開資料後即可進行各國內部審查。
註冊馬德里商標優點為手續簡單、費用較低及節省時間;缺點為中心打擊原則(即註冊起5年內基礎案失效,相對應的國際註冊案也失效),此時就需要轉化為各國逐一申請,但可以保留原國際註冊日。
申請人在獲得國際註冊後約12~18個月內,將收到指定國商標審查結果。
轉讓限制:國際商標轉讓另一方須為馬德里締約國,不得轉讓給非締約國。
目前有8個國家要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宣誓書:
1、使用證據:美國、菲律賓、海地、波多黎各、阿根廷(自2013.01.12起)。
2、使用宣誓書:美國、菲律賓、莫三比克、柬埔寨、海地、墨西哥(自2018.08.10起)、阿根廷(自2013.01.12起)。
各國提交時間點簡介如下:
1. 美國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5-6年和第9-10年各提交一次。並且第1次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每第9-10年皆須提交一次。
2. 菲律賓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前3年內須提交一次。自註冊日起,第5-6年和之後的每隔5年皆需提交一次,宣誓書須經公證。
3. 波多黎各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前3年內(當初以意圖使用之申請案)、第5-6年、第9-10年各須提交一次。
4. 墨西哥商標宣誓書提交時間點需特別注意,註冊日期自2018年8月10日起的商標,須自其註冊日滿3年起的3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宣誓書,並且每次續展時,皆需提交使用宣誓書。
5. 海地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6年的前3個月內,提交使用宣誓書和相關使用證據(若未使用則提交未使用宣誓書);商標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第6年的前3個月內,需提交使用宣誓書和相關使用證據(或者未使用宣誓書)。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交者,商標將自動失效。
6. 柬埔寨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註冊日起,第5-6年提交一次。(若未按時提交,則在續展時必須提交,否則商標將被視為無效);續展後,自上一個到期日起,第5-6年也須提交,否則商標將被視為無效。
7. 莫三比克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為自申請日起每5年前後6個月;若與續展年份重疊(每10年),可以不用交使用宣誓。若商標權利人繳交續展費用,官方即認為商標有使用。
8. 阿根廷商標使用證據/宣誓書提交時間點需特別注意,自2013年1月12日起核准註冊的所有商標,須於自註冊日起的第5到6年之間提交使用宣誓。在該日期之前核准註冊的商標後續需按要求提交,續展不會受影響。
※上述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申請流程及費用請以諮詢後專員回答為準。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