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賽普勒斯Republic of Cyprus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烏茲別克Republic of Uzbekistan
芬蘭Republic of Finland
蒙古Mongolia
汶萊Brunei
台灣Taiwan
中國大陸China
香港Hong Kong
澳門Macao
日本Japan
韓國Korea
菲律賓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加拿大Canada
歐洲
馬德里Madrid
英國United Kingdom
墨西哥
祕魯
德國Germany
法國France
葡萄牙
瑞典
瑞士
義大利
西班牙
智利
俄羅斯Russia
泰國Thailand
新加坡Singapore
馬來西亞Malaysia
印尼
越南
緬甸
巴西Brazil
南非
土耳其
伊拉克
伊朗
以色列
希臘
印度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紐西蘭
摩洛哥
約旦
古巴
阿富汗
埃及
澳大利亞
牙買加
巴拉圭
厄瓜多
巴勒斯坦
波多黎各
多米尼克
比荷盧
寮國
捷克Czech
奧地利Austria
冰島 Iceland
亞美尼亞Armenia
阿爾巴尼亞Albania
巴哈馬
尼加拉瓜
玻利維亞
卡達
海地
烏拉圭
阿根廷
多明尼加
委內瑞拉
阿曼
哥斯大黎加
宏都拉斯
巴拿馬
薩爾瓦多
哥本哈根
首都丹麥語
官方語言599萬
人口數4011.3億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4-6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2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第一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主張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無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可透過三種路徑,其一直接向丹麥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其二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丹麥;其三申請歐盟商標,因丹麥為歐盟成員國之一,因此商標受其保護。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有商標分割制度。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3. 通用名稱或標章。
4. 地理標示的名稱。
5. 呈現商品本身之形狀或為發揮功效之形狀或賦予商標特別價值。
6. 違反公序良俗。
7.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8. 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應拒絕與公約中之國家標誌、徽章、官印、官符、徽記、旗幟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9. 根據歐盟或丹麥法律或國際協定被排除在註冊之外的商標,如原產地名稱、地理標誌、葡萄酒傳統術語或傳統特色。
10. 與植物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者。
11. 惡意申請的商標。
12. 與在丹麥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者。
13. 與在中央商業登記處註冊在先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近似。
14. 與他人享有合法權利之姓名或肖像相同或近似,獲他人同意申請者除外。
15.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工業產權者。
商標發放電子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將進行形式及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公告日商標註冊資訊。不符丹麥商標法規定者,申請人可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意見,如有需要可付費申請2個月的延期答辯時間。申請人不服核駁處分者,可於2個月內向專利商標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商標第三人意見書
任何人認為申請中之商標,有違反丹麥商標法不予註冊之事由時,可以向官方提出商標第三人意見書。
商標異議
任何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2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官方給予商標權人2個月提交異議答辯。雙方也可以正在協商和談事由,向官方請求暫停審理2個月。商標權人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2個月內向專利商標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請注意若據以異議商標已註冊滿5年者,須提供商標使用證明或未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文件。
商標無效宣告
任何第三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丹麥商標相關規定而受損者,可向官方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官方將給予商標權人2個月提交無效宣告答辯。申請人或商標權人不服無效宣告決定者,可於2個月內向專利商標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請注意若先商標已註冊滿5年者,須提供商標使用證明或未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文件。
商標廢止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5年者,任何人可提出商標廢止案,商標權人應於受到官方通知2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證明有使用商標。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