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United States
哥倫比亞República de Colombia
瓜地馬拉Guatemala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賽普勒斯Republic of Cyprus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丹麥Kingdom of Denmark
亞塞拜然Republic of Azerbaijan
烏茲別克Republic of Uzbeki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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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
宏都拉斯
巴拿馬
薩爾瓦多
布拉格
首都捷克語
官方語言1,090萬
人口數2905.3億 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8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3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有限制(3類),超過1類增加附加費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需要(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交)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無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可透過三種路徑,其一直接向捷克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其二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捷克;其三申請歐盟商標,因捷克為歐盟成員國之一,因此商標受其保護。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優先權證明文需提供捷克語譯文。
官方接受「聲音」、「立體」、「位置」、「顏色」、「連續圖案」、「動態」、「全像圖」、「商品包裝」商標申請案。
有商標分割制度。
商標申請費用包含3類別商品或服務。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3. 通用名詞。
4. 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之形狀。
5. 違反公序良俗。
6.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7. 與植物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
8. 受《巴黎公約》第 6 條之三保護的標誌、徽章。
9. 冒犯宗教的用語或詞彙
10. 與捷克、歐盟國家之原產地名稱、地理名稱、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相同或近似。
11. 惡意申請註冊的商標。
商標發放電子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2個月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
商標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官方將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者,將公開商標資訊,進行實體審查,若無不得註冊事由,將公告日商標註冊資訊,任何第三人或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
不符形式審查,將給予申請人2個月補正時間;不符實體審查規定者或陳述意見,申請人不服處分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異議
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異議申請。官方給予申請人2個月提交異議答辯,雙方可向官方共同請求協商,官方應給予至少2個月協商期間。申請人不服異議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之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無效宣告。
商標廢止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五年者。任何人可提出商標廢止案,商標權人應於受到官方通知4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證明有使用商標。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