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恩
首都德、法語
官方語言896萬
人口數8184.7億美元
GDP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註冊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4-6個月 |
登記制/審查制 | 登記制 | 專用權期限 | 申請日起10年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3個月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連續5年內未使用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原則上不需要,官方要求者須於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聲明不專用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是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以尼斯分類為主。
申請書表可接受英語、法語或德語提交。
委任瑞士代理人不需提交委任書。
商標申請可透過兩種路徑,其一直接向瑞士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案,另一種為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國家瑞士。
主張優先權者,若相關資料可於官網上獲得,則不需提交任何證明文件。但假使優先權國之商標權尚未公開者,則須提交優先權文件及英譯本,該文件可於通知補正後2個月內提交。
商標申請案接受一案多類。
官方接受「聲音」、「立體」、「全像圖」、「顏色」、「動態」、「氣味」、「標語」商標申請案。
可提商標加速審查。
商標有分割制度。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商標具有誤導欺騙性。
2、 違反公序良俗。
3、 通用名詞。
4、 與著名商標近似。
5、 紅十字、紅新月標誌。
6、 地理標示的名稱,而有誤導公眾其真實之產地者。
7、 與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近似。
8、 申請他人姓名,但獲得本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9、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例如單一字母、數字、簡單幾何符號。
10、 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
11、 商標包含「SWISS」文字,農產品原料80%來自瑞士、60%的製造成本在瑞士除外。
12、 與瑞士國徽相同或近似。
商標審查
僅審查絕對理由如是否具識別性、描述性、公序良俗、誤導性、商標包含「SWISS」文字等因素,而不審查是否有近似前案。不服瑞士商標局決定者,可於30日內向聯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而不服聯邦行政法院決定者,可於30日內上訴至向聯邦最高法院。
官方發放商標電子證書
商標延展可於屆滿日前12個月內提出,補繳期為屆滿日後6個月內。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專利師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