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 / 選擇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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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首都中英文
官方語言748萬
人口數4.3億美元
GDP| 註冊主義/使用主義 | 使用主義 | 審查期間(無核駁情況) | 6-9個月 |
| 登記制/審查制 | 審查制 | 專用權期限 | 註冊日起10年 |
| 可否一案多類 | 可以 | 異議 | 公告日起3個月內 |
| 指定商品項數限制 | 無限制 | 撤銷(廢止) | 註冊日起3年未使用 |
| 公、認證 | 不需要 | 延展使用證據 | 不需要 |
| 優先權證明文件 | 第一個申請日起6個月內主張 | 延展寬限期 | 6個月 |
| 聲明不專用 | 無聲明不專用制度 | 馬德里會員國 | 否 |

布局諮詢
提供商標申請國家、類別、商品及其他建議。

送件申請
提供申請所需資料並付款完成後,本所準備送件文件提出申請。

官方審查
官方會審查是否有不得註冊之事由。

核准領證
官方審查後如核准註冊,本所會通知領證,繳費後約2個月寄發商標證書。

商標是 圖樣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傳統商標:
平面商標、團體商標、認證商標
非傳統商標:
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
連續圖案、氣味
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商標申請書接受兩種語系,繁體中文或英文,不接受簡體中文。但商標圖樣可以是簡體中文。
商標商品/服務項目可以參香港智慧局所列名稱或尼斯分類名稱。
商標註冊證可以是中文或英文,以當初商標申請提出的語系為主。
與先申請人商標近似,可提供並存協議排除註冊障礙。
可以將申請中的同一商標合併註冊,好處是減少延展費用。
有系列商標制度,也就是一個商標,彩色版與墨色版在同一申請案;繁體版與簡體版亦可;英文商標字型相似的也可,一系列商標中最多可以有4個態樣。
以下類型之商標不會核准
1、 單純字母或數字。
2、 不具識別性之標誌。
3、 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之種類、質素、數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之標誌,如「QUALITY HANDBAG」意為「優質的手提袋」、NEW YORK FASHION」意為「紐約時裝」。
4、 通用標章或產業間慣用說明商品或服務之詞語,如使用「V8」作為車輛引擎的商標。
5、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6、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7、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8、 與香港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近似。
9、 與國際官方標誌或檢驗印章近似。
10、 與著名商標近似。
11、 常見姓氏及個人姓名。
官方自2024年6月28日起發放電子商標證書,申請人亦可於發放前選擇領取紙本證書。
商標異議
商標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後,准予註冊商標,將進入3個月的公告異議期,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認為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之規定時,可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異議申請。
商標廢止
商標廢止事由如下:
1.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者。
2.商標已成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標誌。
3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


卞宏邦
副所長

江日舜
商標代理人

陳治汶
商標代理人
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