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使用制度(使用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可指定好幾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名稱商標;外觀商標;顏色商標;立體商標;標語商標;聲音商標;商品外觀商標; 全像圖商標;動態商標。
•其他商標類型:證明標章;著名商標;服務商標。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及服務
•最先使用日(若以使用主義申請時,需提供)
•申請費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12-24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15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5年,延展隨時可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5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使用證明
•延展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明。
五、異議、廢止
A. 異議
•任何人可在公告日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
B. 廢止
•商標註冊後連續3未使用,任何人可提出廢止
六、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home
•加拿大商標檢索網站http://www.ic.gc.ca/app/opic-cipo/trdmrks/srch/bscSrch.do?lang=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