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可指定好幾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商標法公約
•海牙協定
•馬德里公約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名稱商標;外觀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標語商標;聲音商標;包 裝商標;全息圖商標;動態商標
•其他商標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服務商標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申請人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或服務
•申請費
•委任狀為答辯時所必須提出。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主 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4-9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申請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於屆滿日起6個月內可提出
五、 異議、廢止
A. 異議
• 在先權利人或獨家被授權人可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含:
• 違反實質要件(牴觸在先權利、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 違反巴黎公約第六條或第八條
B. 廢止
基於下述理由,任何人可於註冊日起五年內申請廢止:
• 違反實質要件(牴觸在先權利、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 違反巴黎公約第六條或第八條
• 非善意申請商標
• 基於連續五年商標未使用所構成之廢止事由,利益第三者得提起
六、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http://www.eurid.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