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可以包含複數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無
三、申請
A. 申請要求
•申請人若非在司法管轄區內,須提供當地服務地址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商標說明
•指定商品/服務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或WTO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 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證明文件須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另外產生規費。
C. 審查期間
•約3 - 6個月(無不核准事由情況) 。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名稱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符號商標、聲音商標、味道商標、商品外觀(包裝)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服務商標、防禦商標。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申請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12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使用證明
•延展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明。
五、異議、廢止、評定
A. 異議
•任何人可在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
B. 評定
•任何人若能證明有比商標權人更好的權利,五年內可提起(商標條例第559章 第53條、第59條) 。
C. 廢止
•註冊後連續3年內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
六、 相關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http://www.ipd.gov.hk/chi/home.htm
•香港商標檢索網站http://ipsearch.ipd.gov.hk/trademark/jsp/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