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可以包含複數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馬德里協定
•商標法條約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尼斯協定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商標說明
•指定商品/服務
•商標代理人:如果申請人在日本有住所或營業所,並不強制須指定商標代理人;反之,必須指定商標代理人。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8-14個月。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延展時證明文件
•原則上不需要委任書、正本或影本註冊證明等文件資料。但如果於註冊後或前次延展後,有商標權人名義變更、地址變更、移轉等異動情形發生的話,就必需提出委任書
。
五、異議、廢止、評定
A. 異議
•任何人在公告日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
B. 評定
•利益第三人若能證明有比商標權人更好的權利,5年內可提起(商標法第47條)
C. 廢止
•註冊後連續3年內未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
六、相關網站
•日本智慧局https://www.jpo.go.jp/indexj.htm
•日本商標檢索網站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web/all/top/BTmTop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