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可指定好幾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新加坡條約
•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議定書
•尼斯協定
三、申請
A. 申請要求
•申請人:申請人的名稱、國籍、地址。
•優先權證明文件。
•商標圖樣、描述與樣本。
•商品及/或服務:請仔細思考申請註冊的商標要指定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務,對你而言是很重要的事。但如果你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太廣泛,可能會導致日後因為「未使用」而被廢止。
B. 優先權
•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韓國就該申請的同一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10-12個月內,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12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五、異議、廢止、評定
A. 異議
•申請階段不可提出異議,韓國採註冊後異議制度
•任何人在公告日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
B. 評定
•在商標註冊後5年內,利害關係人可申請評定。
C. 廢止
•註冊後連續3年內未使用,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廢止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
六、相關網站
•韓國智慧局www.iponz.govt.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