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 、馬德里商標國際聯盟概述
申請國外註冊商標有二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商標係指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書)」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通稱「馬德里國際商標聯盟」(Madrid – 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System),下稱「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商標只需提交一份申請,繳納一組費用,便可在多達118個國家申請保護,能簡便申請註冊和管理商標,既方便又划算。
三、馬德里商標主管機關及締約國
1.主管機關:瑞士日內瓦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WIPO,下稱國際局)。
2.締約國:巴黎公約的任何一個締約國均可加入,截至2018年10月1目前共有118個國家,詳細會員國名單(Madrid Member Profiles)可參http://www.wipo.int/madrid/memberprofiles/#/。
• 比荷盧(BX)的名稱涵蓋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
• 歐盟(EM)的名稱涵蓋其 28個成員國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的名稱涵蓋其 17個成員國
四、原屬局之提交申請階段
(一)、如何提交申請
1.於馬德里聯盟任一締約國內提出申請(基礎申請案)或已註冊之商標(基礎註冊案)的申請人或註冊人,可透過該締約商標局(即原屬局)向國際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案。
2.國際註冊申請案必須通過原屬局向國際局遞交。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遞交的國際申請將被視為無效。
備註:因台灣並非馬德里聯盟之締約國,實務作法是將已在中國提出申請(基礎申請案)或已註冊之商標案(基礎註冊案),透過中國商標局(即原屬局) 向國際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須填寫之內容
1.申請人之原屬局
2.申請人名稱、地址;代理人名稱、代理人地址
3.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之訊息:可就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或註冊日)、申請號(或註冊號)按類別逐一填寫。
4.優先權:若主張優先權應註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5.商標圖樣/指定顏色:必須與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之商標圖樣相同。
6.收文語言:須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語之一提交。
7.指定使用類別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以尼斯分類為主,指定名稱須包含在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之商品或服務中。
***國際註冊申請案之內容應與.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完全相同***
(三)、指定欲延伸保護之締約國
1.在提交國際申請時,就必須指定欲延伸保護之締約國。
2.任何締約國的申請人均可指定馬德里聯盟的其他締約國(指定全部締約國亦可)。
(四)、申請費
1.基本費:提交國際申請之基本費,墨色商標CHF653,彩色商標CHF903。
2.指定締約國的指定費:每指定一締約國均要收取一指定費,若該指定之締約國有單獨規費,則另加收取單獨規費。各締約國的單獨規費可在國際局網上查詢。
3.超類費:國際註冊申請案一案限指定3類,超出3類加收超類費。
4.原屬局收到國際註冊申請案,將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之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須於《收費通知單》期限內(約15日)繳納費用,原屬局收到費用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逾期將視為放棄。
五、國際局之國際審查階段
(一)、取得申請日:
1.原屬局須審查國際註冊申請案之內容是否與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完全相同,諸如商標說明或要求顏色,而所列之指定商品或服務亦包含在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之商品或服務中。
2.原屬局審查完畢後,必須註明其收到提交國際申請案之日期,並在該日期後之2個月內轉遞國際局,國際局收到申請後(文件備齊無誤)則該日期將成為國際申請案之申請日。
(二)、國際局形式審查《國際商標註冊證》
1.國際局僅做形式審查,審查其申請是否符合「馬德里協定書」或「馬德里議定書」的規範要求,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否按照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名稱、商標圖樣、指定締約國和已繳納申請費。
2.一般而言,自申請人提交國際申請日起約3-5個月,只要符合形式審查(若不符合將限3個月內補正否則視為放棄),國際局即予國際公告,公告後將發往各締約國,並給申請人《國際商標註冊證》。
3.《國際商標註冊證》非各指定締約國之核准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所載之國際商標註冊日及註冊號,只是方便申請人進行馬德里商標的後續對應,例如指定、變更、轉讓、延展等。
六、各指定締約國之審查階段(即各國審查)
國際註冊申請案能否在各指定締約國核准註冊,仍要以各國的審查為準。
(一)、各國審查
1.各指定締約國收到國際局之國際註冊申請案通知後,依各國的國家法律對國際註冊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決定是否予以保護。
2.各指定締約國若為「馬德里協定書」之協定國,應於國際註冊日起12個月內做出駁回通知書;若為「馬德里議定書」之議定國,應於國際註冊日起18個月做出駁回通知書,申請人依各國答辯期間進行答辯。若申請人於該期限內未收到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議定國自動獲准保護,取得保護將不再另外發證書,但可透代理人向指定締約國申請證明文件。
3.若為根據異議所提出之駁回,各指定締約國則可於期限屆滿前通知國際局將於18個月後作出駁回結果。
4.各指定締約國審查之駁回後的任何程序,例如復審、上訴或異議答辯,均為申請人與各締約國之間進行,其國際局均不參與,但是,各國審查程序一旦全部完結,必須向國際局聲明該審查結果。
5.各國審查所延伸之答辯費用依各國之規定而有所不同。
(二)、各國獲准之效力
1.商標權期間為自國際註冊日起10年。
2.馬德里商標於各指定締約國獲准,其受到的保護如同單一申請案取得註冊一樣。
七、基礎申請案之依附
1.因國際註冊申請案依附原屬局之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故國際註冊申請日起的5年內,原屬局之基礎申請案或基礎註冊案遭撤銷、宣告無效、最終駁回、未延展註銷、被廢止之商標,其國際註冊申請之保護亦自動失效。
2.承上,提出國際商標申請之最佳時機應為基礎註冊案以後。
3.國際註冊申請案連續5年未使用有遭撤銷之虞。
八、馬德里商標保護期間
1.商標權期間自國際註冊日起10年。
2.商標權到期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
3.可就全部指定締約國或部分締約國進行商標延展,其延展費用依各指定締約國規定收費。
九、馬德里商標國際聯盟之優缺點
1.只需提交一份申請,使用一種語言,和繳納一次申請費。不需使用不同語言向各國商標局分別繳納費用。
2.申請人不需要等待各指定締約國作出核准註冊通知書,只要在「馬德里協定書」或「馬德里議定書」所規定之期限內未收到駁回通知書,即在該指定締約國受到保護。
3.馬德里商標註冊後的各種變更、轉讓或刪減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可經由單一程序、繳納一次費用即可在多個被指定締約國生效。
4.辦理延展手續簡便,馬德里商標之商標權期間自國際註冊日起10年,僅需要延展一次註冊,可就全部指定締約國或部分締約國進行商標延展,其延展費用依各指定締約國規定收費。
5.無須再等待各指定締約國的形式審查時間和公告商標時間,且規定各指定締約國須於收到之12個月或18個月內作出決定書,加速申請人等待商標獲准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