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註冊主義
•需註冊核准享有商標權
•可使用未經註冊之商標
•註冊日起算7年專用權
•侵犯商標權有刑責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NCL), 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只可申請單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無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名稱商標;外觀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包裝商標;動態商標;符號商標
•其他商標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服務商標
三、.申請
A. 所需資料
•申請人名稱、地址、國籍
•商標圖樣
•商標說明
•指定商品/服務
B. 優先權
•使用自由商標或未註冊商標不超過六個月之人,在此期間內具有進行註冊之優先權,並可同一期間內就他人之註冊申請提出異議。
•須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另外產生費用
C. 審查期間
•依據商標法審查是否符合形式及實質規定,審查期間約6個月(無不核准事由情況)
•無加速審查制度
四、 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算7年
B. 延展
•期滿前6個月可提出
•有寬限期
•需要公證授權書(POA)、正本註冊證
五、 異議、廢止
A. 異議
•任何人可提起
•須於申請公告2個月內提起
B. 評定
•以違反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c項之規定為理由而提出之撤銷商標之請求,
僅得在註冊日起計之最多五年內為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三十條第五項)
C. 廢止
•任何人提起廢止前3年內未使用
六、相關網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知識產權廳http://www.economia.gov.mo/
•澳門商標檢索網站http://www.ip-prd.net/db_trademark_t_c14.htm
•粵港澳知識産權資料庫http://www.ip-prd.net/contact_t_maca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