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使用制度(使用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僅可指定的一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尼斯協議
•維也納條約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名稱、圖形或記號、立體形狀、顏色、標語、聲音、商品外觀、全像圖 。
•其他商標 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註明標章及服務標章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及服務
•宣誓書(需公證)
•申請費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12-18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申請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12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使用證明
•延展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明。
五、異議、廢止、評定
A. 異議
•任何人在公告日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
B. 評定
•受侵害之人可於任何時間內提出評定
C. 廢止
•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利害關係人可提出廢止
六、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http://www.myipo.gov.my/.
•馬來西亞商標檢索網https://iponline.myipo.gov.my/ipo/main/search.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