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可指定多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馬德里協議
•馬德里公約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名稱、圖形或記號、立體形狀、顏色、標語、聲音、商品外觀、氣味。
•其他商標 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著名商標及服務標章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及服務
•委任狀 (需公證)
•公司申請-公司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份證雙面(影本) (需公證)
•個人申請-印鑑證明書(正本)、個人身分證雙面(影本) (需公證)
•申請費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18-24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申請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使用證明
•延展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明。
五、異議、廢止
A. 異議
•任何人在公告日後60天內提出異議
B. 廢止
•利害關係人可基於下述理由提起廢止:
(1)違反實質要件(抵觸在先權利、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2)違反巴黎公約第六條(標章等)
(3)地理標示、違反風序良俗、法定不予事由、非出於善意之申請
(4)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未使用
六、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http://www.ipthailand.go.th/en/home-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