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使用制度(使用主義)
•需註冊核准享有商標權
•申請後可合法使用
B. 商品分類
•美國分類有自訂的商品名稱
•可用尼斯分類,但過於廣泛之商品名稱不被接受
•可一案多類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商標法條約
•新加坡條約
•馬德里協定
•尼斯協定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顏色商標;立體形狀商標;標語商標;聲音商標;營業包裝商標;味覺商標; 氣味商標
•其他商標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服務商標
三、申請
A. 申請要求
• 申請人:申請人的名稱與地址
• 商標圖樣
• 指定商品/服務
• 委任書
•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先使用主義,申請時可選擇以實際使用或企圖使用申請 (若 以實際使用申請,需另提供使用證據及使用日期)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依據商標法審查是否符合形式及實質規定,審查期間約12個月(無不核准事由情況)。符合特定規定,可申請加速審查制度
四、 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 第5-6年期間需提交使用證據及連續使用宣誓書
•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時需提交使用證據及連續使用宣誓書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五、異議、評定、廢止
A. 異議
•任何權利受到侵害之人可提起
•須公告期間內提起即公告日起30日內
B. 廢止
•連續3年未使用
•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出
六、相關網站
•美國智慧局https://www.uspto.gov/
•美國商標檢索網站
•http://tmsearch.uspto.gov/bin/gate.exe?f=tess&state=4808:uiml9g.1.1
•https://tmidm.uspto.gov/id-master-list-public.html